Re: [問題]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看板tax (稅板)作者 (you can make it)時間20年前 (2005/12/25 23: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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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ustme (you can make it)》之銘言: :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之銘言: : : 恩 感謝你對折現率的解說 我大概瞭解了 多謝~~ : : 民事上是不是贈與我就不多提了(我認為信託的規定只是讓它更清楚 民事上是有可能 : : 會是贈與的 兩者不排斥 : : 沒有信託的規定一樣能依法律原則運作) : : 我挑個小毛病 贈與稅法5-1其實是不論有償無償一律論為贈與 : : 不過 這我之前提過了 這是立法上邏輯的謬誤 把他益信託理所當然的就認為 : : 他是無償 這也是我國信託法目前還不夠完整及合理的地方 : 這個問題我想可以用解釋的方式來處理, : 就是遺贈稅法 5-1 條有一個法律沒有定的要件: 無償. : 刑法上無義務者的遺棄罪的 "無義務" 這個要件法條也沒有定, : 而是解釋出來的. 就如小弟之前一直主張的, 信託在稅法上被擬制為贈與的原因在於: 他益受益人無償取得信託利益此一結果, 和贈與的法律效果並無二致. 對於有償取得信託利益的他益受益人而言, 因為其結果並非無償取得, 與贈與的法律效果不同, 所以這個情形並不在遺贈稅法 5-1 條的擬制範圍內. (至多視其有無顯著不相當代價取得的情形, 而以 5 條 2 款定之.) ======= 題外話, 太久沒碰刑法了, 前一篇以遺棄罪為例, 應該說刑法 293 條的構成要件 僅限於積極的移置行為是 (限縮) 解釋出來的 (因為本條是無義務者的遺棄罪), 一個問題是: 如果沒有 294 和 295, 那麼, 無義務者消極的遺棄, 能否該當於 293 條的犯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3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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