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看板tax (稅板)作者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時間20年前 (2005/12/19 22:2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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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託財產孳息他益部分的課稅(所得稅與贈與稅)究竟實務上如何課稅搞不大清楚 最單純的信託 若信託人為自然人視情形課贈與或遺產稅而受益人不再課稅 信託人為營利事業則不課贈與稅而課受益人所得稅這沒問題 但在很常見的股票信託(股票自益 孳息他益)的情形 在受益人特定的情形會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5之1課徵正贈與稅(明訂利益受益人非委託人) 而採此法節稅的利基在於其稅基的計算依10條之2以郵政儲匯業局之利率推計 在利率如此低的今日 只要股票報酬率高於利率即有節稅效果 但我的疑問在於依所得稅法3條之4 信託財產(股票)之收入(孳息)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 所得課稅 那所得稅的部分究竟是依第四條第17款贈與取得財產(股票之孳息)免稅 或是仍應依3條之4繳 如果贈與稅與所得稅都需要繳 是否有重複課徵的問題 反過來說 在受益人不特定的情形 依所得稅法3條之4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孳息)由受託 人扣繳(目前扣繳率20%依財政部函示為最終稅賦) 其利基在於信託人可從中節省最高稅賦40%與其間(20%)的差額 但在受益人不特定的情形 應該還是會構成贈與稅法5之1的信託利益非屬委託人而課徵 贈與稅 那相同的 贈與或遺產稅與所得稅間的關係如何? 一起課徵或是只課徵所得稅 或只課徵贈與稅(所得稅法4條17款) 在受益人不特定的情形依照財政部函示應該是會課所得稅沒錯(之前還由此引發如何認定 自益或他益信託) 但由於贈與稅法的規定及所得稅法4條17款 因此引起我對此二稅間關係的疑惑 麻煩請懂實務或稅法的高手幫我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18.166.207.145 (12/19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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