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關於信託財產孳息他益部分的課稅(所得稅與贈與稅)究竟實務上如何課稅搞不大清楚
最單純的信託 若信託人為自然人視情形課贈與或遺產稅而受益人不再課稅
信託人為營利事業則不課贈與稅而課受益人所得稅這沒問題
但在很常見的股票信託(股票自益 孳息他益)的情形
在受益人特定的情形會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5之1課徵正贈與稅(明訂利益受益人非委託人)
而採此法節稅的利基在於其稅基的計算依10條之2以郵政儲匯業局之利率推計
在利率如此低的今日 只要股票報酬率高於利率即有節稅效果
但我的疑問在於依所得稅法3條之4 信託財產(股票)之收入(孳息)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
所得課稅
那所得稅的部分究竟是依第四條第17款贈與取得財產(股票之孳息)免稅
或是仍應依3條之4繳
如果贈與稅與所得稅都需要繳 是否有重複課徵的問題
反過來說 在受益人不特定的情形 依所得稅法3條之4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孳息)由受託
人扣繳(目前扣繳率20%依財政部函示為最終稅賦)
其利基在於信託人可從中節省最高稅賦40%與其間(20%)的差額
但在受益人不特定的情形 應該還是會構成贈與稅法5之1的信託利益非屬委託人而課徵
贈與稅 那相同的 贈與或遺產稅與所得稅間的關係如何?
一起課徵或是只課徵所得稅 或只課徵贈與稅(所得稅法4條17款)
在受益人不特定的情形依照財政部函示應該是會課所得稅沒錯(之前還由此引發如何認定
自益或他益信託)
但由於贈與稅法的規定及所得稅法4條17款 因此引起我對此二稅間關係的疑惑
麻煩請懂實務或稅法的高手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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