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我的冷漠與熱情)時間20年前 (2005/12/20 13: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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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說的是,信託不是我的專長, 我只是把我所認知的部分提出來和大家討論, 不保證是對的,有錯請指教 ^^ 提到跟贈與有關的問題,我想必須先提出一個觀念, 贈與稅是對自然人課的,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而非受贈人, 若贈與人是營利事業,則對[受贈人]課徵[所得稅]. (這個panda101的文中也有提到) 接著我們先看看幾個相關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五條之一 (我只列第一項)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 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所得稅法 第三條之四 (也只列第一項)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 ,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 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所得稅法 第四條 第一項 第十七款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七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不在此限。 回到panda101的問題上, 若本金(股票本身)自益,孳息(股利)他益的信託, 我會認為贈與人贈與的是領取孳息的權利, 因為孳息當時根本還沒發生嘛, 而且我們也不能斷定未來一定會發股利, 但是為了給[領取孳息的權利]一個合理的評價方式, 才會有遺贈稅法第十條之二, 以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折算現值的方法. 所得稅是對[已實現]的所得課稅,這是基本原則. 進一步來說, 不論委託人是個人或是營利事業, 在信託財產移轉(也就是財產交付信託),訂定信託契約, 並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納稅義務就已經確立了 (贈與人是個人,贈與人就繳贈與稅,是營利事業,就課受贈人所得稅) 而受贈人若自個人獲得贈與則不須將所接受的贈與併入所得, 若自營利事業則要併入所得(所得稅法第四條一項十七款). 等到信託受益人實際主張他的權利,領取孳息的時候, 才將[孳息部分]併入當年度所得計算(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 結論就是, 不論贈與人是營利事業或個人,也不論受贈人特定或非特定, 甚至不論是他益或他益自益之信託組合, 都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7.10.34 ※ 編輯: lunarface 來自: 61.67.10.34 (12/20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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