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看板tax (稅板)作者 (you can make it)時間20年前 (2005/12/21 23: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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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之銘言: : ※ 引述《trustme (you can make it)》之銘言: : : 這個問題我是從國家收入面來看. : : 先用單純贈與沒有信託的情形來看 (以下所述均為自然人): : : 甲持有某公司股票, 在公司決議分配股利, 甲對公司有股利請求權後, : : 甲將此股利贈與乙, 這時候的稅負有兩個: : : 1. 甲就 "股利" 部分, 有營利所得, 需繳納綜合所得稅; : 股利所得不是實現在乙? : 除非在甲實現股利後再贈與 : 不過那情形就與一般財產無益 那就很單純了 我覺得在這個例子裡, 股利所得是歸屬於甲, 請參考這個函釋: 財政部660124台財稅第30580號 父母將其所持有之公司股票,於分配股利基準日期前,贈與並過戶 給其未成年子女,且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則嗣後該未成年子 女因持有上開受贈股票所領得之股利(包括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 所增發之股份),即屬該未成年子女之所得,不發生贈與及贈與稅 問題。反之,如父母係在分派股利基準日後,始將其所持有之股 票,贈與並過戶給其未成年子女者,則該項股利仍屬父母所有。故 父母如將股利部分併同上開股票一併贈與其未成年子女者,自應合 併課徵贈與稅,如父母係在贈與上開股票後,再將股利部分另行贈 與其未成年子女,則股利部分應屬另一贈與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申報徵贈與稅。 (我必須承認例子的文字沒有用得很好, 我的意思是在股利分配基準日後 將股利---或是說, 股利請求權---贈與) : : 2. 甲就 "贈與股利" 部分, (或是說, "贈與股利請求權"), 需繳納贈與稅. : 先把問題單純化好了 : 我覺得總結起來其實問題不是出在信託 而是出在贈與的是權利時怎麼辦? : 為何如此說 : 因為在一般財產的贈與時(現金 實體的物..等)那財產一定會有來源嘛 : 贈與人得到那財產前本身就會因那財產而有所得 : 所以本身就會課到所得稅 : 那今天如果贈與的是權利 與一般財產贈與的差別在於 因為權利還沒有實現 : 所以贈與人本身不會課到所得稅~~ 只會在贈與時課所得稅 : 那由於贈與稅法4條 所得稅法17條結合 就不會就再對該權利實現後課所得稅 : 那這是不是就是可能的節稅空間? : 所以先撇開信託好了 : 究竟在贈與權利時 如租金債權 或其他的財產交易所得債權 孳息請求權...等 : 實務上究竟是如何做? : 要先把這問題釐清楚 才能就信託有辦法繼續談!! : 不然簡單的都解決不了 如何談複雜一點的情形 一個很粗淺, 從稅收角度出發的想法是: 一項所得, 不會因為贈與後就變成不用課所得稅. 在贈與標的是請求權或其他類似的債權時 (註1), 所得稅法 4 條 1 項 17 款指的是這個 "請求權" 不是受贈人的所得, 但是當受贈人實際收到債務人基於這個請求權所給付的金錢或其他財產時, 就有所得的實現, 問題在於: 這個所得應歸屬於何人, 贈與人或受贈人? 以租金為例, 甲於年初將房屋一棟租予乙, 約定每月租金 500,000 元, 於每月月初收取; 甲於一月中將每月租金請求權贈與丙, 並通知乙, 乙亦依甲之指示, 於二月開始, 將每月租金給付予丙. 在這個例子裡, 難道會因為甲將租金請求權贈與給丙, 而使國家課不到租金的所得稅嗎? 如果法律這樣規定, 或是法律解釋的結果是這樣, 那不就造成一個租稅規劃的空間? 例如, 高所得者將 (部分) 薪資所得請求權贈與其已成年的兒子, 繳稅率較低的贈與稅, 而避開邊際稅率較高的所得稅. 小弟認為, 在贈與請求權的情況下, 就 "請求權" 本身的所得歸屬, 原則上仍應歸屬於請求權所源之法律關係當事人 (原請求權人, 即贈與人). 因此, 不論贈與的是租金請求權、薪資請求權、或是股利請求權, 贈與人除了贈與稅外, 因為所得是歸屬於他, 所以還有所得稅負. 如果要回到信託的情況, 在所得歸屬的認定上可能就有點不太一樣: 在一般贈與請求權的情況, 在贈與時, 所得人的所得 (即贈與標的) 就算不是確定, 至少也是可得確定; 但是在信託 (註2), 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為例, 在信託成立的時候, 孳息的有無可能連委託人都不能確定, 例如, 以股票成立信託, 成立時很可能無法確定標的股票公司在信託 存續期間內會不會發放股利 (這也是信託節稅的風險之一), 因此, 在這種情況下能不能論為贈與標的是請求權, 可能要先打一個問號. (更何況, 信託並非贈與契約, 而只是在稅法上被擬制為贈與) 就像前面小弟一再強調的: 一項所得不會因為贈與, 而使所得歸屬後的結果成為 所得稅法 4 條 1 項 17 款本文的免稅所得, 在信託的情形亦同. 好冷, 請容小弟先去洗個熱水澡慢慢思考, 其餘的容後補呈 :p 註1: 如果贈與標的是未屆清償期的請求權, 在稅法上可能會被認定是附條件的贈與, 因為在清償期屆至前, 受贈人得請求的權利可能會喪失, 請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訴 505 號判決. 註2: 在民事法律關係上, 他益信託並非民法 406 的贈與契約, 但是因為他益信託的法律效果跟贈與的法律效果相同, 都是使人無償取得財產, 所以遺贈稅法上將他益信託擬制為贈與, 課徵贈與稅. : : 註1: 我知道這個說法還是有點問題, 因為乙取得之股利所得, 根本就是股利請求權 : : 的變體---或是說, 這兩個東西在本質上是同一的, 但是我的重點在於用國家收 : : 入面來處理重複課稅的問題, 所以不再深究... *逃* :p : 恩 XD 顯然很沒說服力... : : 註2: 以 "股利" 或 "股利請求權" 為所得稅課稅客體的區別實益大致有二: : 我覺得這樣解釋有點硬凹XD : : 1) 有無所得稅法第 4 條 1 項第 17 款本文之適用; : : 2) 在所得實現時點的認定, 如果信託成立與乙實際取得股利在不同年度, : : 則是以實際取得股利年度為所得實現年度, 而非取得股利請求權之年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3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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