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 引述《lunarface (我的冷漠與熱情)》之銘言:
: 更正這張圖
: ※ 引述《lunarface (我的冷漠與熱情)》之銘言:
: : 同上例,
: : 每年孳息
: : 公司 父 歸子,到 他益自益 子 無 ? ?
: : 子 期股票歸 組合信託
: : 公司
: : --------------------------------------------------------------------------
: : 同上例,
: : 每年孳息
: : 父 父 歸子,到 他益自益 無 父 ? ?
: : 子 期股票歸 組合信託
: : 父
: 紅色部分是確定的
: 藍色部分尚待確認(我今天問的不夠仔細 @_@ 明天再問一次)
: ==
: 不過結論就是還是沒有重複課稅啦
我只就重複課稅有點意見
妳現在那個指那個組合或部分沒有重複課稅原則我是不太知道
不過 我是想說
我現在覺得 如果沒有建基在相同的邏輯與方法上來討論事情
實在會很難對規範上當為的要求有所共識...
之前說過了 也重複例子舉了很多次
所謂有無重複課稅的定義 在於有無就相同的稅捐客體(同一經濟實質)以多數的稅目或名
義來課稅
之前也一直舉薪資的債權 與實際拿到薪資所得來做例子
不知道妳對這邊是否贊同?
那如果贊同的話 對股息分派請求權的贈與 與之後的實質股息所得屬於同一稅捐客體
應該就沒有疑問才對(不過我不知道妳說沒有重複課稅問題是指什麼 如果指的分別是
本金和利息 那就沒問題)
所以 如果妳贊同上面對是否構成重複課稅的說明
那之後說明沒有重複課稅問題時 能否說明其經濟利益實質不同一的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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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07.145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18.166.207.145 (12/21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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