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看板tax (稅板)作者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時間20年前 (2005/12/21 23:26),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0/40 (看更多)
※ 引述《lunarface (我的冷漠與熱情)》之銘言: : 更正這張圖 : ※ 引述《lunarface (我的冷漠與熱情)》之銘言: : : 同上例,       : :          每年孳息          : :   公司   父  歸子,到  他益自益 子 無 ? ? : :       子  期股票歸 組合信託 : :          公司 : : -------------------------------------------------------------------------- : : 同上例, : :          每年孳息 : : 父 父  歸子,到  他益自益 無 父 ? ? : : 子  期股票歸 組合信託 : :          父 : 紅色部分是確定的 : 藍色部分尚待確認(我今天問的不夠仔細 @_@ 明天再問一次) : == : 不過結論就是還是沒有重複課稅啦 我只就重複課稅有點意見 妳現在那個指那個組合或部分沒有重複課稅原則我是不太知道 不過 我是想說 我現在覺得 如果沒有建基在相同的邏輯與方法上來討論事情 實在會很難對規範上當為的要求有所共識... 之前說過了 也重複例子舉了很多次 所謂有無重複課稅的定義 在於有無就相同的稅捐客體(同一經濟實質)以多數的稅目或名 義來課稅 之前也一直舉薪資的債權 與實際拿到薪資所得來做例子 不知道妳對這邊是否贊同? 那如果贊同的話 對股息分派請求權的贈與 與之後的實質股息所得屬於同一稅捐客體 應該就沒有疑問才對(不過我不知道妳說沒有重複課稅問題是指什麼 如果指的分別是 本金和利息 那就沒問題) 所以 如果妳贊同上面對是否構成重複課稅的說明 那之後說明沒有重複課稅問題時 能否說明其經濟利益實質不同一的原因何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07.145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18.166.207.145 (12/21 23:42)
文章代碼(AID): #13gNGBwg (tax)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3gNGBwg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