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看板tax (稅板)作者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時間20年前 (2005/12/21 23: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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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ustme (you can make it)》之銘言: : 這個問題我是從國家收入面來看. : 先用單純贈與沒有信託的情形來看 (以下所述均為自然人): : 甲持有某公司股票, 在公司決議分配股利, 甲對公司有股利請求權後, : 甲將此股利贈與乙, 這時候的稅負有兩個: : 1. 甲就 "股利" 部分, 有營利所得, 需繳納綜合所得稅; 股利所得不是實現在乙? 除非在甲實現股利後再贈與 不過那情形就與一般財產無益 那就很單純了 : 2. 甲就 "贈與股利" 部分, (或是說, "贈與股利請求權"), 需繳納贈與稅. 先把問題單純化好了 我覺得總結起來其實問題不是出在信託 而是出在贈與的是權利時怎麼辦? 為何如此說 因為在一般財產的贈與時(現金 實體的物..等)那財產一定會有來源嘛 贈與人得到那財產前本身就會因那財產而有所得 所以本身就會課到所得稅 那今天如果贈與的是權利 與一般財產贈與的差別在於 因為權利還沒有實現 所以贈與人本身不會課到所得稅~~ 只會在贈與時課贈與稅(都指贈與人自然人) 那由於贈與稅法4條 所得稅法17條結合 就不會就再對該權利實現後課所得稅 那這是不是就是可能的節稅空間? 所以先撇開信託好了 究竟在贈與權利時 如租金債權 或其他的財產交易所得債權 孳息請求權...等 實務上究竟是如何做? 要先把這問題釐清楚 才能就信託有辦法繼續談!! 不然簡單的都解決不了 如何談複雜一點的情形 : 註1: 我知道這個說法還是有點問題, 因為乙取得之股利所得, 根本就是股利請求權 : 的變體---或是說, 這兩個東西在本質上是同一的, 但是我的重點在於用國家收 : 入面來處理重複課稅的問題, 所以不再深究... *逃* :p 恩 XD 顯然很沒說服力... : 註2: 以 "股利" 或 "股利請求權" 為所得稅課稅客體的區別實益大致有二: 我覺得這樣解釋有點硬凹XD : 1) 有無所得稅法第 4 條 1 項第 17 款本文之適用; : 2) 在所得實現時點的認定, 如果信託成立與乙實際取得股利在不同年度, : 則是以實際取得股利年度為所得實現年度, 而非取得股利請求權之年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07.145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18.166.207.145 (12/21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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