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贈與稅 配偶贈與再移轉子女 迂迴贈與 回流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披著虎皮的小綿羊)時間19年前 (2007/02/25 01:39), 編輯推噓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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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5j (http://0rz.tw/d91UT )》之銘言: : ※ 引述《dyman (我是小學妹的)》之銘言: : : 請教liku大大.. : : 依大大上述的說法...父->母->子 屬迂迴贈與 : : 假使一個家庭父親為收入來源或擁有千百萬財產 : : 母親為家庭主婦 : : 為達免課贈與稅的規範..想將名下財產轉移給一子 : : 那實質可行的方法 : : 難道只能父->子 每年111萬而已嗎? : : 之前有蠻多文章討論到的..可透過合法夫妻免課贈與稅的方式 : : 父先轉移給母一半身家 : : 再分年度由父.母每年各贈與免稅111萬給子 : : 這樣的方式 : : 會被認定父是違法轉移財產給子嗎? : : 父給母若是夫妻合法免課稅贈與 : : 母給子也是合法免稅(額度內).且也擁有贈與權力 : : 那為什麼會被判定是違法贈與? : : 透過第三者轉移(非實質金額買賣轉移)若被認定迂迴贈與.. : : 個人是覺得有道理 : : 可是父->母->子的方式屬違法 : : 的確讓我搞不懂 : : 也推翻了之前蠻多文章所給予的認知.. : : 感謝大大的回答.. : 上網查了些資料, : 國稅局提到的迂迴贈與, : 跟我們這邊談的 父 -> 母 -> 子,不一樣! : 如: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98&ctNode=84&mp=1 : 或:http://www.ntx.gov.tw/Frontend/TaxMessage_NewsDetail.asp?Id=3622 : 我個人認為, : 父 -> 母 -> 子,應該算合法節稅,不算逃稅! : 消極的證明:因為沒看到案例 = =; : 不過還是希望,能有哪位大大, : 可以很確定的告訴我們, : 父 -> 母 -> 子,不算逃稅! : 另外請教: : 如果父親把財產轉到 政府管不到的海外戶頭, : 再轉到政府管不到 子 的海外戶頭, : 如果 子 的戶頭,不匯進台灣,是否就ok? : -- : ※ 編輯: f5j 來自: 211.74.213.234 (02/25 01:02) 這事要分別來看 先看夫妻間的贈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的規定(下面紅色字) 夫妻間的贈與是無贈與稅的問題 在來看夫妻和小孩之間的贈與 法律並無規定夫妻不行同時贈與自己的小孩 或是有規定到贈與的金額必須是如何來的才行 所以一般只要未達贈與稅的課稅金額 那夫妻間贈與後在贈與小孩一般叫合理的節稅 或是你要叫變象的逃稅也行啦 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51.48

02/25 15:26, , 1F
第六點說明一切...配偶之間財產可任意移轉
02/25 15:26, 1F

12/22 11:33, , 2F
嗯嗯
12/22 11:33,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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