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贈與稅 配偶贈與再移轉子女 迂迴贈與 回流

看板tax (稅板)作者 (Arens)時間19年前 (2007/03/01 13:5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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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ku (我家有多多)》之銘言: : 一、原推〈請注意資金是否迂迴贈與?有否回流?父→母→子即為迂迴贈與,另外父 : →母→子→父即為回流,二者均涉違章。〉〈主要原因即在於「實質課稅」原則 : 的適用。〉等語,主要考量在於〈國稅局會追查資金來源去路〉以及「實質課稅 : 」原則,合先敘明。 關於父→母→子是否屬違章,據我所知各區國稅局的見解不一 不管是事實上是贈與給配偶後,配偶想再贈與給小孩 或者是是想藉配偶的免稅額度贈與小孩,外觀的金流有可能一模一樣 很好奇國稅局如何實質認定呢? : 二、有關贈與稅是否涉及違章,主要在於贈與人是否涉及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 : 法逃漏稅捐? : 如dyman 大所言〈透過第三者轉移(非實質金額買賣轉移)若被認定迂迴贈與, : 個人是覺得有道理〉;任何涉嫌利用人頭作不當的租稅規劃,就會涉及〈故意以 :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問題。申言之,縱使〈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 不計入贈與總額〉《遺贈稅法》20條6款著有明文,且為當事人所得主張,惟其 : 成立之前題乃在於〈未涉及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亦即,當 : 配偶成為贈與人利用之〈人頭〉時,倘為國稅局所查獲,即該當〈故意以詐欺或 : 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通常以第三者作不當租稅規劃,必定會隱匿至第三者的金流,這部份涉及違章,應無疑 義,然夫妻間贈與,既然不計入贈與總額,則無隱匿必要,如何涉及故意以詐欺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不知這方面是否有相關解釋令及案例可供參考ꘊ 關於利用夫妻間贈與及每年免稅額節稅,財政部遺產贈與稅節稅手冊也是教人這樣作啊 <底下節錄遺產贈與稅節稅手冊> 二、故,由例六、例七可知,財產龐大時,可考慮及早規劃利用夫妻間贈與每年贈與稅 之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可減少遺產及贈與稅之稅賦,惟應注 意計算土地、房屋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以避免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較節省的遺產 、贈與稅為多。 三、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7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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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欲用此方法贈與之父母. 得趕快把節稅手冊收藏起來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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