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夫妻薪資所得報繳和扶養親屬的問題
※ 引述《tellerkk (kk)》之銘言:
: 請問一下,如果是父親滿60歲,有薪資收入;母親未滿60歲,沒薪資收入
: 那我可以把父母都列為撫養親屬嗎?? 或者單純把母親列為撫養親屬?
一、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 除可就本人或配偶的 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
義務人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外,其餘各類所得均應
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繳納。惟納稅義務人卻常誤認為所得可分別
申報,填報 2張申報書。不過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將依據財稅資料
中心產出之異常資料查核證實係夫妻關係後,合併計稅,以防杜短
漏稅款並確實依法補徵並處罰。
(國稅局http://www.etax.nat.gov.tw)
二、讓父母親成為您的受扶養親屬,必須:
1.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者;
2.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夫妻可分開申報的條件:
一、在去年度結婚或離婚的夫妻。
二、夫妻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且無謀生能力,由子女申報扶養。
三、父母申報扶養仍在就學的子女,則子女的配偶可以單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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