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屋實際價格...公告現值...贈與稅 XD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9年前 (2007/06/05 22:50), 編輯推噓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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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oyu (^_^)》之銘言: : 重要的是 : 1.母親戶頭減少700萬 : 2.原po多了300萬房屋貸款及一棟房子 : 房子市價1000萬 公告現值300萬 : 那麼國稅局認定的是 : 1.母親買一棟公告現值300萬的房子及300萬的房貸贈與給兒子 : 贈與淨值=>0 : 2.母親贈與700萬的現金給兒子 兒子再貸款買房子 : 贈與淨值=>700萬 : 這房子及房貸未曾登記在母親名下 因此有模糊的空間 : 只是不知道實務上是否有類似的案例可以參考 K 兄這樣寫讓我想到一個問題: 實質課稅原則能不能用在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面向? (這個原則是從德國引進的, 德國的租稅通則沒有規定 可以用在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面向) 原 po 的情形是: 子買市價 1,000 萬的房子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 300 萬), 由母親支付 700 萬, 子貸款 300 萬, 所以是母親贈與 700 萬給兒子, 贈與總額是 700 萬. (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1 款, 母親無償承擔兒子 700 萬的債務) 但是, 如果換個情形: 由母親和出售者簽訂房屋買賣契約, 價金一樣是 1,000 萬 (括號同上), 但是買賣契約約定: 房屋應過戶給兒子, 母親支付 700 萬現金, 另外 300 萬由兒子去向銀行貸款. 這種情形下, 母親對兒子的贈與總額是零. (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3 款後段, 同法第 10 條第 3 項及第 21 條) 兩種情形最後的經濟狀態都是一樣的: 兒子取得房屋所有權, 並承擔 300 萬的貸款, 母親則支付 700 萬的價金. 但是卻只因為法律形式的不同, 而導致贈與稅負有所差異. (第一種情形可能是人民吝於, 或是無資力向律師會計師尋求諮詢顧問) 那麼, 法律形式的差異是不是稅負不同的正當理由? 第一種情形下的納稅義務人可否主張依實質課稅原則, 其贈與總額為零? (可能有人想主張實質課稅原則要用在第二種情況, 就是認為第二種情況母親的贈與總額是 700 萬, 而不是零.)

06/05 23:07, , 1F
不知我有無誤解您的意思 依你po的方式都是直接把房子登記
06/05 23:07, 1F

06/05 23:08, , 2F
在孩子的名下
06/05 23:08, 2F
※ 編輯: hippotsai 來自: 140.116.133.81 (06/05 23:20)

06/05 23:20, , 3F
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是否適用於這個情形: 母買房子,約定
06/05 23:20, 3F

06/05 23:21, , 4F
房子直接登記在兒子名下.
06/05 23:21, 4F

06/05 23:28, , 5F
或是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只能嚴格適用於贈與人先取得所有
06/05 23:28, 5F

06/05 23:29, , 6F
權, 再贈與給受贈人的情形?(這樣不就是4條2項的贈與嗎?
06/05 23:29, 6F

06/05 23:30, , 7F
而不是第5條第3款的視為贈與)
06/05 23:30, 7F
※ 編輯: hippotsai 來自: 140.116.133.81 (06/05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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