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屋實際價格...公告現值...贈與稅 XD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生命沒有白走的路)時間19年前 (2007/06/06 15:16), 編輯推噓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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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再次修正一些想法上的漏洞,非常感謝hippotsai版友在法規條款上的指導。 我不會因為之前寫得有漏洞就急著刪去, 而是會括起來然後再次寫下較為正確之想法,若依然有不足之處。 望請指教,謝謝大家。 ※ 引述《Arens88 (Arens)》之銘言: :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 但是, 如果換個情形: : : 由母親和出售者簽訂房屋買賣契約, 價金一樣是 1,000 萬 (括號同上), : : 但是買賣契約約定: 房屋應過戶給兒子, 母親支付 700 萬現金, : : 另外 300 萬由兒子去向銀行貸款. : : 這種情形下, 母親對兒子的贈與總額是零. 之前一直沒看很仔細 以H版友的方法 這房子是孩子自己去買的 而且是自行借貸300萬 而母親只是單單贈與700萬元購屋 因此該年度的贈與總額是700萬元 此時是金錢上的贈與 但其實真正能省下稅金的方法是不動產的贈與 這裡可能要請H版友多多著墨 : : (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3 款後段, 同法第 10 條第 3 項及第 21 條) : 若是母親出資1000萬,約定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 : 應該適用第5條第3款後段(這一段印象中就是為了這種情形解套才加的) : 母親出資700萬,兒子貸款300萬,感覺怪怪的 : 適用第21條時,贈與的標的是什麼呢? : 這時候房地產並未過到母親名下 A版友你說到重點了 如果我之前有找到一篇yahoo的新聞 為什麼富有人要先買下豪宅(先行登記在自己名下) 然後再以不動產來贈與他們的孩子 就是因為通常市價是遠遠高於公告價的 一幢房子可以因為它的地段、室內裝設等的因素貴上許多 但在收到房屋稅稅單時一看 自己的房子建物本身可能值不到買的時候的一半 甚至因為時間而漸漸降低 以最早開啟這個主題的人為例子 現在他要買一幢市值1000萬,但公告總值300萬(假設包括建物&土地) 現在分成許多不同的情況來說明,分述如下: (一)孩子自行購買且借貸,母親直接給他錢 所以孩子得到了來自母親的贈與700萬元,加上自己貸得的300萬元。 之後向賣方買下該幢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 此情況的贈與總額是700萬元。(金錢贈與) (二)母親自行拿出700萬元且辦理房屋貸款300萬元買下房子 這 請 (1.此時如果約定賣方直接登記在孩子名下, 裡 看 會被認為是母親直接贈與1000萬給孩子。 有 下 因為等於說母親給了孩子1000萬去買房子(母親本身會欠300萬元) 修 方 此情況的贈與總額是1000萬元(金錢贈與)) 正 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三款 「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母親自行借貸與出資共1000萬元買下房子,並與賣方約定登記在其孩子名下。 依此條款來觀之。母親贈與給孩子的為不動產,故依不動產本身之公告市值來算。 此次的贈與總額為300萬。但同時媽媽也還欠300萬中。 1-1.若從頭到尾都是孩子自從接洽也是直接登記在孩子名下。 而母親只是借了錢湊到1000萬給孩子買房子。 就是我之前修正前的想法,但是否依然要視為贈與1000萬就要請大家再想想吧! 2.若是先登記在母親的名下再贈與給孩子 則因為是不動產的贈與依其公告價值計算。 那不是值300萬元嗎?怎麼能省贈與稅? 別忘了房子本身是在借貸300萬的房屋貸款中。 所以若產權&貸權一並轉給孩子,兩相抵消後,贈與的金額就是0啦 當然如果說貸權並沒有轉移,那就還是贈與300萬元 此情況的贈與總額是0元(不動產贈與) 註:hippotsai有提到在遺產及贈與稅第五條第四款中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是否適用於我說提之(二)2. 可能是我說的不過詳細,母親是先為自己購置不動產(自行出資700萬&借貸300萬)。 之後才轉移此公告市值300萬的房子給孩子 若將貸款一並轉移(即之後銀行都是向孩子收貸款) 其贈與的總額就會是0沒錯。 而一般來說(一)就是那種父母幫忙付頭期款,後面的自己去打拼的情況 只是在這個個案中,這個頭期款付的比較多(700萬也太多了啦 我家有7萬就不錯了) 如果有錯誤的地方 歡迎指正 因為跟版友互動所知才會更加完備 (真有的版友一起互動,真的非常地感謝,讓我能對自己的茫點做出澄清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177.77 ※ 編輯: ginchi 來自: 220.140.177.77 (06/06 15:17)

06/07 00:26, , 1F
看稅版長知識。XD
06/07 00:26, 1F

06/09 21:13, , 2F
你要不要去想想看你寫的 (二)1. 能不能適用遺贈稅法5條
06/09 21:13, 2F

06/09 21:14, , 3F
4款的規定?
06/09 21:14, 3F

06/09 21:18, , 4F
更正一下, 是5條3款
06/09 21:18, 4F

06/09 21:18, , 5F
如果你的答案是不能, 那麼再想這個問題: 你寫的 (二) 2.
06/09 21:18, 5F

06/09 21:19, , 6F
是否適用5條4款? 如果是, 贈與總額是零嗎?
06/09 21:19, 6F

06/09 21:48, , 7F
5條4款是說為他人買財產,但(二)2是母親為自己買財產呀
06/09 21:48, 7F

06/10 12:59, , 8F
謝謝hippotsai的提醒 (二)1的部分的確值得玩味 ^^
06/10 12:59, 8F
※ 編輯: ginchi 來自: 220.140.177.92 (06/10 13:38)

07/23 18:30, , 9F
這就是李登輝條款!之前李登輝幫李安妮買不動產!
07/23 18:30,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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