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屋實際價格...公告現值...贈與稅 XD

看板tax (稅板)作者 (Atropos)時間19年前 (2007/06/05 19:4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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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aacwu974 (東港老禿驢)》之銘言: : 我有問題,依據 第 21 條 :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 所以本例的負擔是指銀行貸款300萬,應該只能扣除300萬吧, : 那房子1000萬扣300萬貸款,還是有700萬的資金贈與,所以結果一樣? : 贈與稅法好像沒有註明不動產是根據市價還是公告現值課稅, : 如果是珠寶贈與,一般沒有所謂公告現值,都是以成交時的價格來計算吧, : 我覺得以公告現值課稅可能性很大,那就不用煩惱了。 : 雖然我覺得拿700萬送給兒子買房,不被視為贈與行為蠻奇怪的.... : 話說回來,公告現值300萬,市價1000萬,就算買在行情高點會不會也太高了。 : ※ 引述《ginchi (生命沒有白走的路)》之銘言: : : 前文刪光光 : : 母親先拿出七百萬&去向銀行借三百萬買下房子 : : 然後因為房子公告值三百萬 : : 所以把房子贈與給孩子(原發文者) : : 然後把向銀行借的債權也一並轉給孩子 : : 這樣一來就沒有贈與稅的問題了 是嗎? : : ^^ 基本上我好像有看過這種文章過 如果有錯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73.166 推 ivysky:1000--->300? 土地和建物分開? 06/05 13:32 推 isaacwu974:他說房子是1000 有沒分開不知道 06/05 19:14 → ginchi:一般而言 買房子就是土地加地上物一起買 當然有特例 ^^ 06/05 19:23 → ginchi:不過以原發問者來看 應該是一般的情況 06/05 19:24 ---------------------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另依同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 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本條修正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之案件,於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 尚未核課確定者,其估價適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 格為準。 所以,原po可能沒注意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 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之規定。 本例,母親先拿出七百萬&(以母親名義)去向銀行借三百萬買下房子(&土地),因房地 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三百萬元,扣除由受贈人負擔部分之貸款( 贈與附有負擔三百萬元),恰好贈與額為零。 是否有誤?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0.125

06/05 20:48, , 1F
讚 寫得比我的詳細多了 果然大家討論就會有更深的瞭解 ^^
06/05 20:48, 1F
文章代碼(AID): #16PKsFoM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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