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屋實際價格...公告現值...贈與稅 XD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9年前 (2007/06/06 14:0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0/13 (看更多)
※ 引述《Arens88 (Arens)》之銘言: :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 但是, 如果換個情形: : : 由母親和出售者簽訂房屋買賣契約, 價金一樣是 1,000 萬 (括號同上), : : 但是買賣契約約定: 房屋應過戶給兒子, 母親支付 700 萬現金, : : 另外 300 萬由兒子去向銀行貸款. : : 這種情形下, 母親對兒子的贈與總額是零. : : (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3 款後段, 同法第 10 條第 3 項及第 21 條) : 若是母親出資1000萬,約定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 : 應該適用第5條第3款後段(這一段印象中就是為了這種情形解套才加的) : 母親出資700萬,兒子貸款300萬,感覺怪怪的 : 適用第21條時,贈與的標的是什麼呢? : 這時候房地產並未過到母親名下 : 其時價是否能用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呢? : 從另一個角度看,母親少付了300萬 : 等於從兒子那裡拿了300萬加上自己的700萬 : 買到市價1000萬的房子給小孩 : 這樣算不算第5條第4款呢? 嗯.. A 兄提出的是個好問題, 我寫的情形一的確會有這個問題. 從這裡引起的問題是: 5 條 4 款沒有像 3 款有後段關於不動產的規定, 所以如果是 5 條 4 款的情形, 而且購買的財產是不動產, 那麼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要用市價或是用法定價格? 5 條 4 款未規範不動產, 是有意的漏洞還是無意的漏洞? (嗯... 我相信我們的立法者沒有聰明到會去思考這個問題 XD) 如果我把情形一改成: 買房子時貸款也是由母親去貸, 但是母親與兒子在贈與契約裡言明貸款由兒子償還. (或是房子過戶給兒子後, 貸款改由兒子承擔) 或是說, 5 條 3 款後段關於不動產的規定是不當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48.100 ※ 編輯: hippotsai 來自: 140.116.148.100 (06/06 14:03)
文章代碼(AID): #16Pat-TD (tax)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6Pat-TD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