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遺贈行救提供擔保暫緩執行並抵繳.仍應計息

看板tax (稅板)作者 (Atropos)時間18年前 (2007/12/23 19: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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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 所以義務人認為依該函釋反面解釋不應加計利息嗎? : 我不認為該函釋的反面有這個意思耶。 : 依然分情況討論。 : 情況1.義務人並無利息損失,前提是來自於,義務人自始自終都未曾繳納過稅款, : 也就是說,義務人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收益權都在手上, : 當然無利息損失。 : 情況2.但是義務人的利息利益來自於, : 原本應該在A點繳納的5億元,延後到了E點才繳納。 : (我們把10億元在B點更正5億元視為追溯至A點,這樣利息計算才不會出錯) : A到E這段時間這5億元僅僅是因為提起行政救濟而暫時留在義務人手上, : 就稽徵面而言這5億元應該在A點就徵起了, : 所以國庫確實有利息損失,義務人也確實有利息利益。 : 而上述的情況1與情況2,並不衝突而且可以並存, : 所以不能認為情況2可適用情況1的反面解釋。 義務人主張: 1.無論在A點抵繳或在E點抵繳,均係以同一課徵標的抵繳,且因徵方未核發完稅移轉 證明,致全部標的均處於閉鎖狀態,無法移轉處分,其所有權及使用收益權均受有 限制,顯非完整之所有權及使用收益權所可比擬。 2.倘依891215台財稅第0890456942函,既謂:「..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 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予退還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 失,該應退還溢繳部分之實物(土地),尚不宜加計利息退還。」之反面解釋,既係 以同一課徵標的抵繳,且因全部標的均處於閉鎖狀態,上揭函釋既謂“義務人並無 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則相對“義務人並無現金未移轉國庫致有利息利益 或國庫因未有現金移轉而受有不利益”是以義務人自無遲繳或緩繳利益可言。 3.版大所稱「情況2.但是義務人的利息利益來自於..」應係以繳納現金或退還現金為 前提,始有利息之存在;倘如本例,無論在A點抵繳或在E點抵繳,均係以同一課徵 標的抵繳,其抵繳標的自始至終均處於閉鎖狀態,無法移轉處分,使用收益亦受有 限制,似無法與繳退現金相提並論。 本案徵方或可謂,既得以使用收益即有孳息產生,即與利息相當....,且義務人之所 有權及使用收益權雖受有限制,仍無礙於使用收益...., 總之,本案快則半年,遲則一年,應該會有新的解釋出台,或許會有令人耳目一新的 新見解,一睹為快。 3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Atropos0723 來自: 123.193.0.31 (12/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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