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遺贈行救提供擔保暫緩執行並抵繳.仍應計息

看板tax (稅板)作者 (Atropos)時間18年前 (2007/12/22 07: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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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情況5:滿30日未繳納,提起復查且復查確定, : 對復查決定稅額有繳納困難提供相當擔保: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以下恕刪) : 結論,這看起來應該還算是公平的遊戲規則吧。 : 1.提供擔保或繳納半數的狀況:本稅未清償,故發生利息問題; : 國稅局贏了,你要多付利息;你贏了,國稅局付你利息。 : (再增加一點說明,只有繳納半數稅款的情形國稅局才會付你利息, : 擔保並沒有現金給國稅局,贏了國稅局還是不會付你利息) : 2.實物抵繳的狀況:本稅已清償,故不發生利息問題; : 國稅局贏了,也沒有多收利息;你贏了,國稅局也不付你利息。 : 不過若有先提供擔保,其後抵繳, : 在擔保時,也就是稅款在尚未抵繳而受清償之前, : 可能會有部分時間點有發生利息問題, : 其後勝訴是否還是適用上開函令,情況就比較複雜了orz 首先必須大推版大,解析精闢,說明淺顯,大推! 尤其(再增加一點說明....)補充了原回文的小瑕,讚嘆! 回到原來的爭議: 某家族,因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初核連補帶罰數十億,復查減半, 因遺產尚未能過戶,乃以之提供擔保,提起訴願, 以迄行政訴訟1、2審確定,再以之申請抵繳,並就加計利息部分不服...... 主張依891215台財稅第0890456942函 “..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之反面解釋,亦無遲繳或緩繳利益,...... 版大的回應,約略代表對於一般法令適用之傳統說明, 倘就本件案例徵納雙方不同立場之解析,是否尚有其他高見?願再聞其詳! 3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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