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遺贈行救提供擔保暫緩執行並抵繳.仍應計息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全身而退王)時間18年前 (2007/12/22 15:2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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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tropos0723 (Atropos)》之銘言: : 回到原來的爭議: : 某家族,因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初核連補帶罰數十億,復查減半, : 因遺產尚未能過戶,乃以之提供擔保,提起訴願, : 以迄行政訴訟1、2審確定,再以之申請抵繳,並就加計利息部分不服...... : 主張依891215台財稅第0890456942函 : “..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之反面解釋,亦無遲繳或緩繳利益,...... : 版大的回應,約略代表對於一般法令適用之傳統說明, : 倘就本件案例徵納雙方不同立場之解析,是否尚有其他高見?願再聞其詳! : 3q... 所以義務人認為依該函釋反面解釋不應加計利息嗎? 我不認為該函釋的反面有這個意思耶。 「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予退還溢繳稅款者,納稅義 務人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該應退還溢繳部分之實物(土地),尚不宜加計利 息退還。」 這段話是嗎? 先不討論這段話,我們還是先討論本金與利息的關係。 本金未償還,利息就會因時間經過而增加。 就本案的計算,時間順序如下: A繳納期滿-B提起複查-C提供擔保-D行政訴訟確定-E抵繳 在A到E這段期間都應該要計利息並無疑問。 A點計息開始,E點繳納,是吧。 即使A點本稅10億元,到了B點本稅減半成5億。 那也只是本稅減少造成利息減少,並沒有理由不計利息。 回到上面這句話, 「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予退還溢繳稅款者,納稅義 務人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該應退還溢繳部分之實物(土地),尚不宜加計利 息退還。」 義務人並無利息損失的反面解釋,不可能是義務人並無利息利益。 前提並不相同。 依然分情況討論。 情況1.義務人並無利息損失,前提是來自於,義務人自始自終都未曾繳納過稅款, 也就是說,義務人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收益權都在手上, 當然無利息損失。 情況2.但是義務人的利息利益來自於, 原本應該在A點繳納的5億元,延後到了E點才繳納。 (我們把10億元在B點更正5億元視為追溯至A點,這樣利息計算才不會出錯) A到E這段時間這5億元僅僅是因為提起行政救濟而暫時留在義務人手上, 就稽徵面而言這5億元應該在A點就徵起了, 所以國庫確實有利息損失,義務人也確實有利息利益。 而上述的情況1與情況2,並不衝突而且可以並存, 所以不能認為情況2可適用情況1的反面解釋。 -- ▄▄▄▄▄▄▄▄▄▄▄▄▄▄▄▄ ▄▄▄▄▄▄▄▄▄▄▄▄▄▄▄▄▄ ▄▄▄▄▄▄▄▄▄▄▄▄▄▄▄▄▄▄▄ ▄▄▄▄▄▄▄▄▄▄▄▄▄▄▄▄▄▄▄ 帽子抑或是蛇?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3.133 ※ 編輯: smartlai 來自: 60.248.3.133 (12/22 15:28)

05/18 20:17, , 1F
現在有空來看看...天ㄚ~好讚的文章~
05/18 20:1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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