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年度中死亡的所得稅申報期限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寂寞時候還是流淚吧)時間16年前 (2009/12/07 10:13),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在所得稅法71-1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 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 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 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 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可是在72條第一項規定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 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 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之申報期限。 遺產稅申報期限是6個月可延長3個月 如果是今年2/1死亡 遺產稅申報期限是11/30 那麼要跟配偶所得稅合併申報是隔年5月 這樣不是會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23.121
文章代碼(AID): #1B76Iuov (tax)
文章代碼(AID): #1B76Iuov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