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年度中死亡的所得稅申報期限

看板tax (稅板)作者 (Feel good Inc.)時間16年前 (2009/12/07 16: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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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ining1204 (寂寞時候還是流淚吧)》之銘言: : 在所得稅法71-1條第一項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 : 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 : 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 : 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 : 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 : 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 可是在72條第一項規定 :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 : 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 : 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之申報期限。 : 遺產稅申報期限是6個月可延長3個月 : 如果是今年2/1死亡 遺產稅申報期限是11/30 : 那麼要跟配偶所得稅合併申報是隔年5月 : 這樣不是會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嗎?? 就你舉的例子 假設死亡人為甲 其遺產稅是在11/30前 由甲之遺產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申報 所得稅另外看 若甲有配偶 其所得稅由其配偶於隔年5月合併申報 若甲無配偶 其所得稅由其遺產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在甲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4/30前)申報 但若有特殊情形可延至與遺產稅相同之時間申報 也就是11/30號前申報即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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