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態度)時間14年前 (2012/03/31 12:27), 編輯推噓3(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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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邏輯謬誤 : 因為閣下在這類單位工作過 所以當然會遇到許多這樣的人 : 就好像在葬儀館工作 比較容易遇到家裡有人自殺的一樣 : 那我再問 : 請問P大在那單位工作的時候 : 有沒有遇到過真的需要的 : 以及真的需要卻拿不出非自願離職證明的 : 再請問 : 新聞中有幾次整個星期都沒有失業沒收入自殺或犯罪的? : 最後再問 : 你真的確定工作態度問題符合不開非自願離職的要件嗎 : 還是許多老闆這樣幹 所以你認為是正常? 那我就回答最後一個問題吧, 重申我一開始說的,我是指"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的情況, 當然是工作態度造成的, 另外我想再解釋一點, 當初我的論點以原例一家"小飲料店,店長人很好"為前提, 與後來所列舉的種種大企業VS小蝦米的例子根本不能相提並論, 對很多小店家來說,老闆與員工的地位不如你們所想的這麼不平等, 所以請不要再拿大企業與小店家相比了! (我當然相信有錢有勢的大企業有很多方法可以搞員工,也從來不認同) 但是對一家只有10人甚至5人以下員工的店家來說, 只要有一個員工擺爛就會造成整個店家的影響, 法律講比例原則, 要舉證一個員工在數百或數千人的企業中造成損失,當然很難, 但如果要舉證對一家小店造成損失,我認為相對容易, 最後我要強調,會走到法院的案子, 大多是小蝦米vs大企業的狀況(因為賠償的金額值得打官司), 而且大多是勞工掌握相當證據(否則不會花時間上法院), 其他案子在之前的調解程序就解決掉了, 所以我想應該不需要爭辯這個領域的勞資爭議, (也就是說我相信大多數是弱勢勞工) 最後,我不會再針對這個議題回覆任何文章,我的立場很清楚地表達了, 如果你認為我的想法違法,那就是違法吧... -- 果打汁粉絲團http://www.facebook.com/KDZjuic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7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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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幸 大企業通常比較不敢這樣做 5人以下的是違法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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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工作規則並不能凌駕於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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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規定一天上班14小時 兩個月無休 請問依勞基法工時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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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嚴重違反工作規則 那到底誰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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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發性態度不佳或與雇主行為有因果關係的 你要證明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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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 那簡直是難上天了 簡單的你認為難 目前無人成功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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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簡單 還不了解自己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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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擺爛說法,就算到勞委會,也不是你不想開給人家非自願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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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的理由,大家都不喜歡擺爛的人,但沒辦法,該開給人家的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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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得開,另,事實是,你不了解調解很多都調解不成,最後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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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上法院,會說弱勢勞工居多,他們多只是為爭自已權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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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當初離職資方沒給的資遣費而已,要什麼獅子大開口法官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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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同意,倒是弄到最後,那些老闆可能就不光是補齊當初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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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遣費就好,連原本是政府給的失業補助,老闆都要一起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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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還有其他損失補償的,可說完全划不來,但還是很多人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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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彼,在此說這些只是給大家參考,能做出明智的判斷,別因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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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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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業的確是最守法的,每一項該給的都給,要不連這都做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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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稱大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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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劣老闆本來就多數 這有什麼好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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