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無所得、故有)時間14年前 (2012/03/30 01:17), 編輯推噓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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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veren:正常情況下,假設老闆無過失,員工本身犯錯行為重大離職, 03/29 09:11 : → everen:為什麼必要給予社會資源救助?這不是誰給錢的問題。 03/29 09:13 : → everen:當然前提是員工本身行為失當。 03/29 09:14 因為法律規定如此 再者,這個例子裡面員工犯錯行為重大? 有發現您將自己的道德高度放得很高嗎? 社會資源救助並不考慮被救助者的道德問題 只看適不適用法律相關規定 要搞到員工犯錯的方法太多了 五年前我就上過連續兩個月無休 每天14小時起跳 我自己大原則雖然把握住 但小錯還是難免 有個同事算錯錢 上班又因精神不濟打瞌睡就是被老闆用您的理由拒絕掉非自願離職 老闆這樣搞我們就是要逼退她 因為她不喜歡單親媽媽 還是有小孩的單親媽媽 現在我再問一次 為什麼您有這個道德高度 用違法的手段去對一個你不了解的人剝奪他法律上應有的權利 非自願離職就是非自願離職 除非法律規定有例外不得申請非自願離職的情況 你不給就是違法 既然您的想法跟做法連道德的最底限-法律都不遵守了 為什麼您有這個道德高度? : 推 nochingyo:以前待在某知名連鎖泰式料理餐廳做廚師時,有一個外場的 03/29 09:15 : → nochingyo:小主管,因為外貌不出眾,胖胖的,但人超陽光有朝氣(女) 03/29 09:15 : → nochingyo:很和善工作也做很好,但是後來被從新店附近調到內湖還是 03/29 09:16 : → nochingyo:天母忘了,結果她還是沒有自動離職,然後聽說最後被調到 03/29 09:17 : → nochingyo:中部..這是我看過最誇張的例子.. 03/29 09:17 我舅舅當到國內汽車大廠的廠長 在他前面的十隻手指頭數得出來 為了逼退 調他到台東 每周上台北簡報 還要支援宜蘭 後來調到花蓮(他家本來是在台北的啊...) 訂定絕對不可能達到的業務目標(台東、花蓮要賣得跟台北要一樣多 扯吧) 最後用業務執行不力 加上金融風暴業績大幅衰退的帳都算在他頭上 公司也不願意資遣 因為薪水跟年資非常之高 羞辱、逼迫樣樣來 最後自願減薪降職 現在仍然在逼退中 因為公司根本不想付那怕是一毛錢的退休金或資遣費 : 推 ww:我也覺得這個個案很奇怪 跟老闆大小聲算重大過失嗎? 03/29 14:20 : → ww:而且也到職沒多久依法給資遣費也沒幾塊錢 03/29 14:20 : → ww:為了幾塊錢搞到要上勞工局調解 當老闆 時間很寶貴啊 不要浪費 03/29 14:21 : → qqphill:F大是不是會錯意,P大的最後一句是指老闆應包容些。 03/29 15:11 : → everen:我怎麼覺得p大的意思是,不要助長浪費社會資源;當然原po 03/29 23:41 : → everen:案例中的情節重大與否有待商榷,但是跳脫這個事件,我並不 03/29 23:42 : → everen:支持給予員工本身行為或態度失當導致的非自願離職申請。 03/29 23:45 用道德理由去剝奪他人合法權益 這本身就是極度不道德的行為 殺人放火尚有法律規定的公設辯護律師 家裡陷入困境也有相關的社會救濟 請問不適任員工是比殺人放火的罪犯還罪不可恕嗎? e大 你的想法如果照實做的話 在台灣是罰錢 在日本、歐美、大陸、香港...等全世界大多數開發中以上的國家 是要坐牢的 台灣的勞基法 對雇主的要求與罰則已經是超乎想像的低了 看到這一串文章中許多老闆或自許為老闆的想法 讓我不禁覺得之前我爸簡直是聖人啊 他也不過是按照法律規定來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81.55 ※ 編輯: forself 來自: 219.71.81.55 (03/30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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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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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很簡單 大家都是開公司 憑甚麼你們這些人可以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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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搞還大都沒事 我家守法是守辛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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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9:36, , 4F
你回應非以原po個案論述,我只是提供我自己對一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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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說雇主惡劣逼退員工又不簽非自願離職,這很多,我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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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這種行為,但是針對員工的重大過失而言,自己導致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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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及他人者,不必為此等行為負責任嗎?你不必一直拿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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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9:40, , 8F
失當案例出來猛轟,我也沒有預設原po此案例情節重大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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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是針對員工過失回應,這與道德標準無關,法規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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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9:42, , 10F
對於員工本身導致損害這方面,有明確證據是可以不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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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9:43, , 11F
不用一直談老闆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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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0:55, , 12F
就原po那案例,個人是覺得該開給人家非自願離職,因那人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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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0:56, , 13F
擺爛或就是笨手笨腳,是不符合不開"非自願離職的"這應不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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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0:57, , 14F
問題的,雖我知一定有一些老闆就是不願開,走到調解不成,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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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0:59, , 15F
後沒完沒了。其實我也認為很多公司就是很惡劣,故意不想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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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1:00, , 16F
就故意弄一堆事,如f大說的案例,逼你自動離職,免得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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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1:01, , 17F
只能說個人做的個人擔,若是造業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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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1:03, , 18F
只希望大家以後都不要遇到這種爛公司!事情不要發生在自已身上
03/31 01:03,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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