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ielife)時間14年前 (2012/03/30 11:54), 編輯推噓3(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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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li.gov.tw/sub.aspx?a=m5tLhCZ9Be8%3d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現行失業給付的政策,規定必須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才能領取失業給付,若 有雇主為省資遣費,用刁難、欺騙的方式迫使員工離職,而不開設「非自願離職證明」 ,便會使員工失去領失業給付的機會,台北市勞工局表示,勞資雙方經過協調會議後 ,可由政府代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所以員工覺得是被用刁難、欺騙的方式迫使員工離職,而不開設「非自願離職證明」 還是可以依法申請協調後由政府代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再者世上沒有絕對公平的事情,那以雇主或同事而言 如果3個人的薪水都一樣工作內容大致相同 但你的同事就是小錯不斷,或是常跟同事老闆爭執 或是喜歡遲到早退...等,這些也不是重大惡行,但若雇主不處理 對那些按規定做事的人是否公平,這應無關道德標準 其次重點「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否開立,這點也是公司與員工對法條的認知有異 大家都是選對自己有利的方面解釋,當然你不服也是可以申請調解 凡事以極端的態度來看事情一點意義都沒有,更何況很多法條都是假平等,因為沒有一個法 條 是可以完美無缺的,如果對員工一面倒的有利,反之就是對雇主不利,那誰要當老闆 ※ 引述《forself (無所得、故有)》之銘言: : : → everen:正常情況下,假設老闆無過失,員工本身犯錯行為重大離職, 03/29 09:11 : : → everen:為什麼必要給予社會資源救助?這不是誰給錢的問題。 03/29 09:13 : : → everen:當然前提是員工本身行為失當。 03/29 09:14 : 因為法律規定如此 : 再者,這個例子裡面員工犯錯行為重大? : 有發現您將自己的道德高度放得很高嗎? : 社會資源救助並不考慮被救助者的道德問題 : 只看適不適用法律相關規定 : 要搞到員工犯錯的方法太多了 : 五年前我就上過連續兩個月無休 每天14小時起跳 : 我自己大原則雖然把握住 但小錯還是難免 : 有個同事算錯錢 上班又因精神不濟打瞌睡就是被老闆用您的理由拒絕掉非自願離職 : 老闆這樣搞我們就是要逼退她 : 因為她不喜歡單親媽媽 還是有小孩的單親媽媽 : 現在我再問一次 : 為什麼您有這個道德高度 : 用違法的手段去對一個你不了解的人剝奪他法律上應有的權利 : 非自願離職就是非自願離職 : 除非法律規定有例外不得申請非自願離職的情況 : 你不給就是違法 : 既然您的想法跟做法連道德的最底限-法律都不遵守了 : 為什麼您有這個道德高度? : : 推 nochingyo:以前待在某知名連鎖泰式料理餐廳做廚師時,有一個外場的 03/29 09:15 : : → nochingyo:小主管,因為外貌不出眾,胖胖的,但人超陽光有朝氣(女) 03/29 09:15 : : → nochingyo:很和善工作也做很好,但是後來被從新店附近調到內湖還是 03/29 09:16 : : → nochingyo:天母忘了,結果她還是沒有自動離職,然後聽說最後被調到 03/29 09:17 : : → nochingyo:中部..這是我看過最誇張的例子.. 03/29 09:17 : 我舅舅當到國內汽車大廠的廠長 : 在他前面的十隻手指頭數得出來 : 為了逼退 調他到台東 每周上台北簡報 還要支援宜蘭 : 後來調到花蓮(他家本來是在台北的啊...) : 訂定絕對不可能達到的業務目標(台東、花蓮要賣得跟台北要一樣多 扯吧) : 最後用業務執行不力 加上金融風暴業績大幅衰退的帳都算在他頭上 : 公司也不願意資遣 因為薪水跟年資非常之高 : 羞辱、逼迫樣樣來 最後自願減薪降職 現在仍然在逼退中 : 因為公司根本不想付那怕是一毛錢的退休金或資遣費 : : 推 ww:我也覺得這個個案很奇怪 跟老闆大小聲算重大過失嗎? 03/29 14:20 : : → ww:而且也到職沒多久依法給資遣費也沒幾塊錢 03/29 14:20 : : → ww:為了幾塊錢搞到要上勞工局調解 當老闆 時間很寶貴啊 不要浪費 03/29 14:21 : : → qqphill:F大是不是會錯意,P大的最後一句是指老闆應包容些。 03/29 15:11 : : → everen:我怎麼覺得p大的意思是,不要助長浪費社會資源;當然原po 03/29 23:41 : : → everen:案例中的情節重大與否有待商榷,但是跳脫這個事件,我並不 03/29 23:42 : : → everen:支持給予員工本身行為或態度失當導致的非自願離職申請。 03/29 23:45 : 用道德理由去剝奪他人合法權益 : 這本身就是極度不道德的行為 : 殺人放火尚有法律規定的公設辯護律師 : 家裡陷入困境也有相關的社會救濟 : 請問不適任員工是比殺人放火的罪犯還罪不可恕嗎? : e大 你的想法如果照實做的話 在台灣是罰錢 : 在日本、歐美、大陸、香港...等全世界大多數開發中以上的國家 : 是要坐牢的 : 台灣的勞基法 對雇主的要求與罰則已經是超乎想像的低了 : 看到這一串文章中許多老闆或自許為老闆的想法 : 讓我不禁覺得之前我爸簡直是聖人啊 : 他也不過是按照法律規定來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0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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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即是懲罰與處理 所用非人 難道雇主一點責任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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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合法經營、雇用再來談當老闆 沒那個擔當要當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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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符合第12條不必開非自願離職與付資遣費 退休金也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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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退休條件就必須給 你了解這背後的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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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勞基法光是非刑事罪與超低罰金 就已經對雇主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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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的例子也一點都不極端 每天都在發生 幾年來光身邊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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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件這樣的事情 當員工那麼有保障 為什麼想當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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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你看看第十二條這個例外條款 你真的覺得原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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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 處理態度方面公不公平 這本身即是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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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對其他員工的公平性理由解雇 也該給解雇者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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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對"人"對"法"而言 何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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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雇主 有權力解雇員工 做為一個人 只要符合要件 他就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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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法律給予的保障 任何剝奪他合法權利的手段 都屬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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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只要依法辦理 沒有人要求你扮演上帝或閻羅王給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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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要討論是否有責任,或是誰對誰錯,惡法亦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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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說的只是說雇主做的你不滿意,仍是有其他方式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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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一開始我就說沒有絕對公平性,因為公平是相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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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申訴不痛不癢 頂多花點時間花點錢 如果違法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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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還支持做到讓員工會去申訴的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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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雇要一堆文件跟應付政府電話 我家開公司當然知道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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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 但用錯人或是把人放錯位置 這個本來就是老闆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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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依法辦理都做不到 談那麼多真不覺得虛偽?法律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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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相對也不是由雇主來衡量 你真的看懂勞基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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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真的那麼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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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大你應該把這須知識告訴你舅舅 讓他知道他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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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聽不進去 他現在滿腦子應該都是撐兩年多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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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不想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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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錯人或把人放錯位置這本來就是老闆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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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體兩面的事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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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人是自己找的"這種說法,應該不是這樣無限上綱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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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自己找的"這種說法,只是說當初也你老闆自已要用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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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人家來上班,那要人家走路時,別忘了是你找人來上班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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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公司人家來你那上班,你也是有社會責任的,只要你問心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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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想給資遣費給人枉加罪名,就不用擔心,雖我知這樣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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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1:17, , 35F
闆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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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1:18, , 36F
弄到法院,就等法官判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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