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5tLhCZ9Be8%3d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現行失業給付的政策,規定必須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才能領取失業給付,若
有雇主為省資遣費,用刁難、欺騙的方式迫使員工離職,而不開設「非自願離職證明」
,便會使員工失去領失業給付的機會,台北市勞工局表示,勞資雙方經過協調會議後
,可由政府代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所以員工覺得是被用刁難、欺騙的方式迫使員工離職,而不開設「非自願離職證明」
還是可以依法申請協調後由政府代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再者世上沒有絕對公平的事情,那以雇主或同事而言
如果3個人的薪水都一樣工作內容大致相同
但你的同事就是小錯不斷,或是常跟同事老闆爭執
或是喜歡遲到早退...等,這些也不是重大惡行,但若雇主不處理
對那些按規定做事的人是否公平,這應無關道德標準
其次重點「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否開立,這點也是公司與員工對法條的認知有異
大家都是選對自己有利的方面解釋,當然你不服也是可以申請調解
凡事以極端的態度來看事情一點意義都沒有,更何況很多法條都是假平等,因為沒有一個法
條
是可以完美無缺的,如果對員工一面倒的有利,反之就是對雇主不利,那誰要當老闆
※ 引述《forself (無所得、故有)》之銘言:
: : → everen:正常情況下,假設老闆無過失,員工本身犯錯行為重大離職, 03/29 09:11
: : → everen:為什麼必要給予社會資源救助?這不是誰給錢的問題。 03/29 09:13
: : → everen:當然前提是員工本身行為失當。 03/29 09:14
: 因為法律規定如此
: 再者,這個例子裡面員工犯錯行為重大?
: 有發現您將自己的道德高度放得很高嗎?
: 社會資源救助並不考慮被救助者的道德問題
: 只看適不適用法律相關規定
: 要搞到員工犯錯的方法太多了
: 五年前我就上過連續兩個月無休 每天14小時起跳
: 我自己大原則雖然把握住 但小錯還是難免
: 有個同事算錯錢 上班又因精神不濟打瞌睡就是被老闆用您的理由拒絕掉非自願離職
: 老闆這樣搞我們就是要逼退她
: 因為她不喜歡單親媽媽 還是有小孩的單親媽媽
: 現在我再問一次
: 為什麼您有這個道德高度
: 用違法的手段去對一個你不了解的人剝奪他法律上應有的權利
: 非自願離職就是非自願離職
: 除非法律規定有例外不得申請非自願離職的情況
: 你不給就是違法
: 既然您的想法跟做法連道德的最底限-法律都不遵守了
: 為什麼您有這個道德高度?
: : 推 nochingyo:以前待在某知名連鎖泰式料理餐廳做廚師時,有一個外場的 03/29 09:15
: : → nochingyo:小主管,因為外貌不出眾,胖胖的,但人超陽光有朝氣(女) 03/29 09:15
: : → nochingyo:很和善工作也做很好,但是後來被從新店附近調到內湖還是 03/29 09:16
: : → nochingyo:天母忘了,結果她還是沒有自動離職,然後聽說最後被調到 03/29 09:17
: : → nochingyo:中部..這是我看過最誇張的例子.. 03/29 09:17
: 我舅舅當到國內汽車大廠的廠長
: 在他前面的十隻手指頭數得出來
: 為了逼退 調他到台東 每周上台北簡報 還要支援宜蘭
: 後來調到花蓮(他家本來是在台北的啊...)
: 訂定絕對不可能達到的業務目標(台東、花蓮要賣得跟台北要一樣多 扯吧)
: 最後用業務執行不力 加上金融風暴業績大幅衰退的帳都算在他頭上
: 公司也不願意資遣 因為薪水跟年資非常之高
: 羞辱、逼迫樣樣來 最後自願減薪降職 現在仍然在逼退中
: 因為公司根本不想付那怕是一毛錢的退休金或資遣費
: : 推 ww:我也覺得這個個案很奇怪 跟老闆大小聲算重大過失嗎? 03/29 14:20
: : → ww:而且也到職沒多久依法給資遣費也沒幾塊錢 03/29 14:20
: : → ww:為了幾塊錢搞到要上勞工局調解 當老闆 時間很寶貴啊 不要浪費 03/29 14:21
: : → qqphill:F大是不是會錯意,P大的最後一句是指老闆應包容些。 03/29 15:11
: : → everen:我怎麼覺得p大的意思是,不要助長浪費社會資源;當然原po 03/29 23:41
: : → everen:案例中的情節重大與否有待商榷,但是跳脫這個事件,我並不 03/29 23:42
: : → everen:支持給予員工本身行為或態度失當導致的非自願離職申請。 03/29 23:45
: 用道德理由去剝奪他人合法權益
: 這本身就是極度不道德的行為
: 殺人放火尚有法律規定的公設辯護律師
: 家裡陷入困境也有相關的社會救濟
: 請問不適任員工是比殺人放火的罪犯還罪不可恕嗎?
: e大 你的想法如果照實做的話 在台灣是罰錢
: 在日本、歐美、大陸、香港...等全世界大多數開發中以上的國家
: 是要坐牢的
: 台灣的勞基法 對雇主的要求與罰則已經是超乎想像的低了
: 看到這一串文章中許多老闆或自許為老闆的想法
: 讓我不禁覺得之前我爸簡直是聖人啊
: 他也不過是按照法律規定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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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10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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