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無所得、故有)時間14年前 (2012/03/29 02:14), 編輯推噓3(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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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sychedelic (態度)》之銘言: : 如果是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法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情況, : 本來就不屬於非自願離職, : 你不需要幫他開非自願離職申請單,更不用給資遣費, : 但請記得先蒐集證據,至少要有人證, : 如果他真的到勞工局申請調解,至少你可以站得住腳。 : 如果這位員工真如你所說的是工作態度問題, : 我不認為勞工局必然會站在他這邊, : 另外如果他態度很差,你們根本也不需要再跟他解釋甚麼, : 調解會議上見還比較省事。 : (現在很多人會利用這種方式申請失業給付,所以請當老闆有guts一點) 這點我一直有個疑問 似乎老闆都不喜歡開非自願離職 我之前的老闆"們"甚至還說不想讓人拿這個去申請失業給付 資遣費當然能逼到自動離職就逼到自動離職 何必呢? 老闆有guts?員工也是人生父母養的 如果他只是不幸入錯行 公司倒楣沒錯 但在待業期間若他家境也有問題呢? 態度差歸態度差 不適任和剝奪應有的權利不一樣 不適任只是不適合當該公司該職位的員工 連資遣費跟合法合理申請失業給付的權利 都非法或遊走法律邊緣剝奪的 難道又比那個員工好到哪裡? 一個不老實不認份不守法的員工 做為一個老闆你用嗎? 一個不老實不認份不守法的老闆 做為一個"人" 你真的認為有guts嗎? 一碼歸一碼 失業給付有從公司口袋掏出錢嗎? 憑甚麼剝奪? 這種老闆少一點 這個社會悲劇會少更多點 幾顆老鼠屎不代表你有那個道德高度打翻整鍋粥 如果你看過被逼退 沒有資遣費也沒辦法申請失業給付 偏偏親人有財產沒辦法申請救濟 最後拖著小孩燒炭自殺的單親媽媽 你還會認為這樣做有guts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81.55 ※ 編輯: forself 來自: 219.71.81.55 (03/29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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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假設老闆無過失,員工本身犯錯行為重大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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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必要給予社會資源救助?這不是誰給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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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前提是員工本身行為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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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待在某知名連鎖泰式料理餐廳做廚師時,有一個外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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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主管,因為外貌不出眾,胖胖的,但人超陽光有朝氣(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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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和善工作也做很好,但是後來被從新店附近調到內湖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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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母忘了,結果她還是沒有自動離職,然後聽說最後被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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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這是我看過最誇張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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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這個個案很奇怪 跟老闆大小聲算重大過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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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也到職沒多久依法給資遣費也沒幾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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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幾塊錢搞到要上勞工局調解 當老闆 時間很寶貴啊 不要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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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大是不是會錯意,P大的最後一句是指老闆應包容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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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麼覺得p大的意思是,不要助長浪費社會資源;當然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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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情節重大與否有待商榷,但是跳脫這個事件,我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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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給予員工本身行為或態度失當導致的非自願離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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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就如同everen大說的,不要浪費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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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前提也是員工本身很有問題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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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0:25, , 18F
F大用單親媽媽這種弱勢比喻並不適切,我所指的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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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態度很有問題的人,的確會利用這種方式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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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給付都是我們繳的保費,當然應該讓它用在真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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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身上,但法律是死的,所以就是很多人會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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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這種巧取給付的行為深有感慨,因為自己曾在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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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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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0:32, , 24F
p大的說法跟本不符合法令吧!工作態度有問題,跟本不是不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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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離職的條件吧!其實人也是自已找進來的,人不適合態度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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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0:33, , 26F
自已也有責任吧!教也教不好(當然有可能是那人也不想好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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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0:35, , 27F
當然一段時間後,前有人提出了,有一定的評定後,是得請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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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0:36, , 28F
路了,但非自願離職也是該開給人家,不是自已不爽開就不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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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人家老闆,要人家走路,這該開的又不開,真是不知該說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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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0:38, , 30F
麼,且資遣費也才幾千,若也不給,這老闆還算老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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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0:39, , 31F
遇到了就面對吧!當老闆的總是難免會面對到這種事的,想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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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園區工作,那些公司才是最守法的,反而是一些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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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0:42, , 33F
總是能ㄠ就ㄠ,有想過,也有很多人是碰到爛老闆無端的被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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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他們也是不想開"非自願離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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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文已經說了,是指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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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是工作態度造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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