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如果是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法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情況,
本來就不屬於非自願離職,
你不需要幫他開非自願離職申請單,更不用給資遣費,
但請記得先蒐集證據,至少要有人證,
如果他真的到勞工局申請調解,至少你可以站得住腳。
如果這位員工真如你所說的是工作態度問題,
我不認為勞工局必然會站在他這邊,
另外如果他態度很差,你們根本也不需要再跟他解釋甚麼,
調解會議上見還比較省事。
(現在很多人會利用這種方式申請失業給付,所以請當老闆有guts一點)
※ 引述《ThouTien (失憶症)》之銘言:
: 不好意思又來求助板上各位前輩....(不小心寫的落落長= =)
: 我們家有位員工平時和大家感情不錯
: 是個開朗的小伙子,來店裡工作一個半月左右(正職)
: 但工作上總是會出許多小差錯
: 比如說老叫其他人幫他送飲料出去給客人拉
: 飲料老是要先做錯兩杯第三杯才會正確等等的
: 我的工作就是負責內場的運作
: 把每日發生的事項報告店長
: 昨天中午
: 我看見那位員工又叫櫃台幫他送飲料出去
: 當時內場不忙
: 照他站的位置和SOP是要我把飲料封杯後由他包裝然後送到客人手上
: 我就到廚房去跟店長反映
: (以前哪裡出錯我都會直接教他,他都是回"好拉好拉",
: 可是這些芝麻小事每天都要重複說他也不是辦法)
: 店長就把他叫過去
: 跟他說內場不忙飲料要自己送阿之類的
: 不一會就聽到那員工用很大的音量說
: "我有先問櫃台忙不忙阿!在忙的話我就會自己送阿!"
: 然後就聽到店長叫他小聲一點
: 可是員工似乎很生氣
: 一直重複他有先問櫃台忙不忙這句話
: 店長最後就說有必要這麼大聲嗎
: 他就回"因為你都不聽我說阿!所以我當然要大聲阿"
: 因為現場其他員工和客人都聽到吵鬧聲很尷尬
: 店長就把他帶到地下室去談
: 結論就是員工覺得店長不對
: 都沒把他的話聽進去
: 店長就跟他道歉了
: 然後問他他覺得自己這樣子的態度對嗎?
: 員工表示因為店長不接受他的話所以才會這樣並無不妥
: 店長就請他做到當天打烊為止並問他有無意見
: 他就說沒有
: 後來大家若無其事的上班
: 今天傍晚此員工來領薪水
: 給他寫離職申請書時他說他要填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 他要申請資遣費和給付
: 當時店長回覆他這部分要先詢問總公司相關做法
: 並給他看當初簽訂的人事相關規定
: 有一些條文有指出不服上級主管教導或態度不佳等等的是得以解僱的
: 他沒有說什麼便離開了,但一樣保持強硬態度
: 後來我查了勞基法等等的條文
: 查到這些:
: 資遣必須有法定事由
: 1.歇業或轉讓時。
: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
: 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 1.非自願離職。
: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 我覺得這件事應該都不符合這些要件吧
: 就是雙方認知不同
: 店家因為他態度不佳于以解僱
: 員工認為店家任意開除他
: 店長就打電話給他想跟他解釋這些東西
: 他只回"不用了,我這邊都處理好了,我要去吃飯,很忙"
: 就掛了店長電話
: 事件告一段落
: 但我有點在意他電話中的語意
: 說他都弄好了~不是很懂
: 我和店長不過是小女生
: 我又愛胡思亂想
: 講難聽一點就是怕被捅一刀之類的
: 但就法令來看應該是站得住腳阿?
: 就怪店長平時人太好了
: 才會被人騎到頭上去(這是我內心的OS)
: 謝謝各位前輩看完冗長的抱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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