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BOT案件
看板translator (翻譯接案)作者TonyDog (vivre simplement)時間19年前 (2006/05/07 15:54)推噓5(5推 0噓 1→)留言6則, 5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tengharold (RoadMan_A)》之銘言:
: "民間參與XXX興建改善及營運案"
: 是不是就是所謂的BOT(我對建築合約不熟,請幫忙)
其實有點有趣的部分就是,不管是什麼型態、什麼內容,
也不管合約案的過程是什麼,在台灣的我們很喜歡把所
有「類似的」東西都叫做 BOT 。
國外的人不會把所有的「公私協力」合作案(政府與民
間合作實現公益)都翻為 BOT。因為所謂的「B-O-T」
其實是有順序的,而且只是公私協力型態的一種。只有
契約內容是「民間先興建→民間得到政府特許營運→產
權移轉給政府」的這一種型態才叫做「B-O-T」。
所以建議翻譯時還是要看一下契約的內容,因為契約也
可能是公辦民營(O-T)、民辦公營或民辦民營(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B-T-O, B-O-O)等型態。
為什麼會這麼複雜?因為其實「公私協力」一語,可說
是以英國的 PFI制度為其濫觴,所發展出的「PPP」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制度;受英國影響,
(全球化及歐盟一體化之下)在德國也開始討論所謂的
「合作國家」(Kooperativer Rechtsstaat)的相關內
涵;法國也開始討論「PPP」(Partenariat public
prive');受英美及德、法影響甚深的日本,也開始討
論「公私協働」。受歐美、日本等國的潮流影響之下,
財政日漸困難的我們,也不可免俗地開始檢討起政府與
民間合作來推動各項措施的可能性。
因為一開始被介紹進臺灣的型態是「B-O-T」 ,後來我
們都以為所有的官民合作都是 BOT。其實不是這樣的。
極力建議您閱讀完整個契約,瞭解一下契約內的過程與
內涵,最後再來翻標題。否則老外看了「BOT」 可能會
直接理解成「民間先興建→民間得到政府特許營運→產
權移轉給政府」的這一種型態。如果契約內容剛好是這
樣,倒是無妨;如果不是,恐會有誤會產生。
以上個人所學的一點背景資料提供您翻譯時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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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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