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BOT案件

看板translator (翻譯接案)作者 (vivre simplement)時間19年前 (2006/05/07 15:54), 編輯推噓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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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ngharold (RoadMan_A)》之銘言: : "民間參與XXX興建改善及營運案" : 是不是就是所謂的BOT(我對建築合約不熟,請幫忙) 其實有點有趣的部分就是,不管是什麼型態、什麼內容, 也不管合約案的過程是什麼,在台灣的我們很喜歡把所 有「類似的」東西都叫做 BOT 。 國外的人不會把所有的「公私協力」合作案(政府與民 間合作實現公益)都翻為 BOT。因為所謂的「B-O-T」 其實是有順序的,而且只是公私協力型態的一種。只有 契約內容是「民間先興建→民間得到政府特許營運→產 權移轉給政府」的這一種型態才叫做「B-O-T」。 所以建議翻譯時還是要看一下契約的內容,因為契約也 可能是公辦民營(O-T)、民辦公營或民辦民營(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B-T-O, B-O-O)等型態。 為什麼會這麼複雜?因為其實「公私協力」一語,可說 是以英國的 PFI制度為其濫觴,所發展出的「PPP」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制度;受英國影響, (全球化及歐盟一體化之下)在德國也開始討論所謂的 「合作國家」(Kooperativer Rechtsstaat)的相關內 涵;法國也開始討論「PPP」(Partenariat public prive');受英美及德、法影響甚深的日本,也開始討 論「公私協働」。受歐美、日本等國的潮流影響之下, 財政日漸困難的我們,也不可免俗地開始檢討起政府與 民間合作來推動各項措施的可能性。 因為一開始被介紹進臺灣的型態是「B-O-T」 ,後來我 們都以為所有的官民合作都是 BOT。其實不是這樣的。 極力建議您閱讀完整個契約,瞭解一下契約內的過程與 內涵,最後再來翻標題。否則老外看了「BOT」 可能會 直接理解成「民間先興建→民間得到政府特許營運→產 權移轉給政府」的這一種型態。如果契約內容剛好是這 樣,倒是無妨;如果不是,恐會有誤會產生。 以上個人所學的一點背景資料提供您翻譯時做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2.123.21.78

05/07 18:33, , 1F
感恩!!難怪我拜google查到一大堆,無所適從
05/07 18:33, 1F

05/07 20:23, , 2F
好厲害!感謝讓大家增長知識
05/07 20:23, 2F

05/07 22:56, , 3F
不客氣!難得我也有可以貢獻給大家的...XD
05/07 22:56, 3F

05/07 23:24, , 4F
推一個~
05/07 23:24, 4F

05/08 17:38, , 5F
Tony兄人還在國外嗎?
05/08 17:38, 5F

05/08 23:14, , 6F
對啊,還在混.... :P
05/08 23:14,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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