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家暴案件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偶像路線!!)時間14年前 (2011/05/18 19:50), 編輯推噓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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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hereian (飛)》之銘言: :    本來不想回應,但還是忍不住要說一下 :    我自己讀法律的,雖說學藝不精,但也不可能去否認被告有受憲法保 :    障的受律師辯護的權利 :    所以若有法學素養深厚的大大要講述一些偉大精深的法律理論,在下 :    雖然絕對很有興趣願聞其詳,聆聽受教,但是不希望有人用『紮稻草 :    人式』的批評,誤解本人初衷,認為本人就是有意要反對刑事被告的 :    受辮護權 :    挑語病也不是這種挑法,不是嗎? :    我再說明白一點好了,我的本意是說,罪證明確之被告,花錢請律師 :    只為了自己消災,一般的犯罪也就算了,但是像這種天怒人怨的案件 :    ,就律師的專業觀點來看,會不會放棄自己的道德感情,完全就委託 :    人的法律利益去做毫不留情的攻防? :    當然就算得出肯定的答案,我也能接受這在法律上合法,只是不曉得 :    這對律師個人的意義是什麼?被告得到了他在法律上的利益,但律師 :    對完成這一件成功的訴訟的背後價值在哪裡? :    也就是說有一種東西的價值是凌駕於自己的道德感情之上,律師為了 :    完成那種價值,所以寧願擱置對於該案件高度的道德感情而去幫一個 :    自己素昧平生的爛人(明知他是爛人)辨護 :    我很好奇的是,那會是什麼東西?什麼樣重要的價值?值得律師為此 :   :    一搏 :    另外補充說一下,台灣的法律好像有強制辯護的制度,所以擔心被告 :    找不到辯護人的問題可以休矣 :   我只能說這個問題比較像是針對學理上的假設在做探討 實務上這種假設成立空間真的很小 小弟在南部一間傳統事務所 本所每年處理的刑事案件至少有200件以上 實務上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 都是認罪答辯 雖然美其名叫辯護人 但多半就是打求情官司 毫無辯護可言 當事人有罪並不代表他不需要辯護人 辯護也不見得是要爭執罪名或有罪與否 實在扯不上道德 良心之類的 縱使以原PO說的最極端情況 證據確鑿還要爭無罪的案件 這還是要分不同狀況 如果像是性侵 殺人之類的 律師多半會勸他認罪打求情官司 如果被告仍然不肯 可能就會走解除委任的路 而且現實的狀況是 這類的案件多半都是走法扶或是公辯 一方面是這種案件一般律師多半不愛 另一方面是這種當事人根本多半都沒錢 再者被告有罪 你知道 我知道 獨眼龍也知道 實務上根本沒有那種豬頭律師 應要亂爭 讓自己開庭像個白癡 整天讓法官檢察官損 如果是其他類型的案件 或許律師還是可能會去爭執 不過大多就是針對法理上 或是證據證明力 補強證據是否足夠這種純法理的爭執 也不會有律師明明整個過程都拍的清清楚楚 還要應否認 一般而言 以我們以刑事為主的事務所 多半必須要有能力控制被告 如同我一開始說的 自己認為證據確鑿 就會勸他認罪 以最有利方式處理 七成至八成以上當事人會接受我們的建議 至於這兩成至三成不認的 我們會視狀況 有的案件就乾脆解除委任 如果還不需要解除委任的情形 通常我們在再勘驗或是證據調查程序 多半都不會說話 讓法官問被告 被告否認的內容 我們就說同被告所述 最後辯護一樣多半是做純法理的辯護 當然也會結合被告的陳述一併辯護 不過就不會當重點提 法官都能了解我們的作法 也許是我見識太少 在我處理過或跟人合辦過的案件 我可以說從沒看過律師幫被告做的辯護 是非常悖於常理的方式 像是甚麼以為他會復活 用甚麼小雞雞幫他過運之累的 根本不可能有律師會去說這種自己都不信的話 最後這種倒楣案件 就是法扶或公辯了 不過上述這兩種既然都沒收啥錢了 哪可能出賣自己的靈肉 所以本命題純屬假設 實務上不太可能發生 得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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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道友甘苦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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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客觀、中肯意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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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實務經驗跟沒實務經驗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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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沒待過每年兩百件以上刑案的事務所 但是你說沒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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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你們事務所有良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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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x頭律師 我卻遇過不少次 尤其是越多共同被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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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板上的板友們絕大多數也是有職業道良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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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運那段不就是日本鄉民最愛的安田辯護士嗎 要來台灣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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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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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實務經驗的來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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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雞雞那段真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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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當事人有罪並不代表他不需要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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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用繩將女孩勒死 律師辯:被告只是在她脖子上打個蝴蝶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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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啦 沒想到卻死啦←這類例子也常聽人說過 不過很合常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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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覺得不合常理耶,是我在法庭上我說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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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聽說過有公司的律師說本案不合公司法第179條無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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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因為公司不是"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而是"非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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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就是實質辯護,要演給當事人看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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