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首宗申請案和主張優先權 在台灣ꤠ…
※ 引述《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之銘言:
: 聽說嘗試過,無效.....
: 案件不是我處理的,詳細情況不明,
: 只交代我們工程師跟接洽人員要注意。
: 這就是對岸矛盾的地方........
: 再者,其實不承認台灣優先權文件的國家不少,
: 像是EPO.....德國代理人給的建議是:塞中國大陸的過去吧..
EPO是組織。也不是世貿會員國。
臺灣的優先權互惠主張目前是以WTO會員國的方式來爭取的。
除了大陸跟EPO還有其他國家嗎?
: : 不能先用繁簡翻一份先送再用揭露要件不符修正嗎?
: : 十五個月都可以主動修正吧?@_@
: 哈哈!這只是我在抱怨啦,前陣子大陸代理人把我的案子修改過後,
: 出現幾個我覺得莫名其妙的名詞。
: 題外話,送大陸案多少要注意對岸用語習慣,有些我們看起來很慣用的詞彙,
也有一些國外案會使用大陸的翻譯,真的差太多會被退回去也不奇怪。
因為專利是屬地主義,都是漢字湊起來就看不懂也不行的XD
: 大陸審查人員會說看不懂,用語不明確....核駁.....
: 實用新型案的title也常成為核駁理由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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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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