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一下獨立項與附屬項的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大骨)時間18年前 (2006/03/14 19:22),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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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引述《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之銘言: : : 僅就第一個附屬項功用提供個人看法: : : 基本上你的認知都正確, : : 附屬項更常用來保護同一標的物之不同實施型態。 : : 實務上,看待跟解析獨立項跟附屬項是同等地位, : : 亦即審查時附屬項同樣要合於專利要件, : : 換句話說,若附屬項單獨取出申請專利時(變獨立項)一樣要能符合專利要件才行, : : 否則該附屬項即失去撰寫的意義。 : 不太懂您的意思 : 附屬項是依附在獨立項之下 : 僅進一步解釋或限制獨立項範圍 附屬項之記載,有時候是得因應請求項撰寫中「簡潔」的要求… 要通通寫成獨立項也不是不行,不過說不定會被審查委員要求要將共同部份抽出, 其餘部份以附屬項方式撰寫… (當然其中也有單一性要件的考量,是說,有人遇過這種核駁理由嗎?@..@) : 獨立項符合專利要件 其依附項當然符合專利要件 這個說法要成立,有個前提是附屬項的寫法符合記載要件 (我國的話好像是規定在施行細則的樣子) : 不知您所說的 : "換句話說,若附屬項單獨取出申請專利時(變獨立項)一樣要能符合專利要件才行" : 指的是什麼@@ : : 正因為附屬項與獨立項站在同等地位,僅差在範圍相當或略小(限制條件增加)的情況, : : 故解讀附屬項時,必須連同獨立項一併解釋, : : 當然每一個附屬項都可撰寫成獨立項, : : 不過實務上卻不會有人這麼做, : : 因為都要加入獨立項的內容才算完整,字數、篇幅過多且大,浪費時間且毫無意義, : : 但最重要的是各國對於獨立項的項數與規費有規定,項數愈多申請費用愈貴。 剛剛還想到一個,就是如果是臺灣案的話,要以限縮請求項為理由要求更正的話, 限縮後的內容得是原CLAIM裏頭有對應到的部份… 要不然就會踩到更正條文中的但書規定而不能更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7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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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claim裡頭有對應到的部分,是指claim裡有寫到才行?
03/15 01:00,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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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64條: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
03/15 01:02, 2F

03/15 01:08, , 3F
台灣有規定進行更正時,只有claim裡有提到才行?
03/15 01:08, 3F

03/15 01:10, , 4F
您所說的"更正條文中的但書規定"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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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1:39, , 5F
64條第2項。
03/15 11:39, 5F
文章代碼(AID): #145gTdq3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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