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一下獨立項與附屬項的問題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引述《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之銘言:
: : 僅就第一個附屬項功用提供個人看法:
: : 基本上你的認知都正確,
: : 附屬項更常用來保護同一標的物之不同實施型態。
: : 實務上,看待跟解析獨立項跟附屬項是同等地位,
: : 亦即審查時附屬項同樣要合於專利要件,
: : 換句話說,若附屬項單獨取出申請專利時(變獨立項)一樣要能符合專利要件才行,
: : 否則該附屬項即失去撰寫的意義。
: 不太懂您的意思
: 附屬項是依附在獨立項之下
: 僅進一步解釋或限制獨立項範圍
附屬項之記載,有時候是得因應請求項撰寫中「簡潔」的要求…
要通通寫成獨立項也不是不行,不過說不定會被審查委員要求要將共同部份抽出,
其餘部份以附屬項方式撰寫…
(當然其中也有單一性要件的考量,是說,有人遇過這種核駁理由嗎?@..@)
: 獨立項符合專利要件 其依附項當然符合專利要件
這個說法要成立,有個前提是附屬項的寫法符合記載要件
(我國的話好像是規定在施行細則的樣子)
: 不知您所說的
: "換句話說,若附屬項單獨取出申請專利時(變獨立項)一樣要能符合專利要件才行"
: 指的是什麼@@
: : 正因為附屬項與獨立項站在同等地位,僅差在範圍相當或略小(限制條件增加)的情況,
: : 故解讀附屬項時,必須連同獨立項一併解釋,
: : 當然每一個附屬項都可撰寫成獨立項,
: : 不過實務上卻不會有人這麼做,
: : 因為都要加入獨立項的內容才算完整,字數、篇幅過多且大,浪費時間且毫無意義,
: : 但最重要的是各國對於獨立項的項數與規費有規定,項數愈多申請費用愈貴。
剛剛還想到一個,就是如果是臺灣案的話,要以限縮請求項為理由要求更正的話,
限縮後的內容得是原CLAIM裏頭有對應到的部份…
要不然就會踩到更正條文中的但書規定而不能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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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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