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一下獨立項與附屬項的問題
※ 引述《forcomet (我愛水水珊)》之銘言:
: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 附屬項之記載,有時候是得因應請求項撰寫中「簡潔」的要求…
: : 要通通寫成獨立項也不是不行,不過說不定會被審查委員要求要將共同部份抽出,
: : 其餘部份以附屬項方式撰寫…
: 這部分看不懂意思
: 附屬項本來就是你說的"簡潔"的要求的寫法~
: 要通通寫成獨立項也可以
呃,我的意思是,通通寫成獨立項其實就不「簡潔」了。
以下的我沒意見@..@
: 我沒遇過審查委員要求將共同部分抽出
: 比較常看到是限制性選擇
: 寫成獨立項有時候是為了加快專利獲准,allow後分割出來
: 對於沒過的再答辯,有過的就可以先拿到專利,這樣的實務是
: 有遇過的
: : (當然其中也有單一性要件的考量,是說,有人遇過這種核駁理由嗎?@..@)
: : 這個說法要成立,有個前提是附屬項的寫法符合記載要件
: : (我國的話好像是規定在施行細則的樣子)
: : 剛剛還想到一個,就是如果是臺灣案的話,要以限縮請求項為理由要求更正的話,
: : 限縮後的內容得是原CLAIM裏頭有對應到的部份…
: : 要不然就會踩到更正條文中的但書規定而不能更正。
: 在修正claim部分限制必須是原有claim有提到才可以
我說的是「更正」。
更正的話,由於不能藉更正而變更權利內容,所以會有相關配套規定。
其他國家也有相關的配套,只不過可能用的不是這套…
像日本的話,除了更正,在獲准專利前的修正就有限制了。
而且聽說日本也釀醞第一次核駁理由後的修正限制,不過不曉得會不會過XD
: 這部份目前應該還沒有 (個人覺得這是審查委員想偷懶所設的規定)
其實要偷懶的話,
不要審直接准更正,但是不符規定的更正可以構成舉發理由。
對審查人員來說,是最輕鬆的…
現行臺灣的限縮更正規定,在審查上不見得好審,有時候得畫一堆樹狀圖。XD
: 中國大陸跟台灣才會有這種問題
: 有這樣限制的國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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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79.72
※ 編輯: escaflone 來自: 203.70.179.72 (03/14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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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條第2項=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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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1:12,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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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名詞解釋了…以下答案不是官方說法…這個應該請TIPO出個答客問才對…
補正:程序要件不備之治癒
補充:加入說明書以外之資料
修正:說明書之修改
更正:公告後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之修改
變更:事實之改變謂之,如「變更代理人」、「變更申請人」
XDDDDD
※ 編輯: escaflone 來自: 203.70.179.72 (03/15 20:35)
※ 編輯: escaflone 來自: 203.70.179.72 (03/15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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