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一下獨立項與附屬項的問題
※ 引述《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之銘言:
: ※ 引述《naphuang (天涼好個秋)》之銘言:
: : 請問一下
: : 一般寫專利的時候,有分為獨立項和附屬項
: : 我的認知是:
: : 附屬項的功用有:
: : 1.附加組件,使該發明物的功能更完整
: : 2.更明確的敘述該發明物零件的形狀、位置
: : 不知在實務上,這樣是否正確呢?
: : 另一個問題是,
: : 要比較A、B兩專利有無侵權時,
: : 即比較A、B之獨立項即可,而附屬項不用比較,
: : 因為獨立項一樣,則附屬項不用比了,因為有侵權
: : 若獨立項都不一樣了,那附屬項也不用比了,因為沒侵權
: : 這是我目前的一些想法,也是在寫專利範圍時所陷入的迷思
: : 不知以上概念是否可正確呢?請大大指教!謝謝
: 僅就第一個附屬項功用提供個人看法:
: 基本上你的認知都正確,
: 附屬項更常用來保護同一標的物之不同實施型態。
: 實務上,看待跟解析獨立項跟附屬項是同等地位,
: 亦即審查時附屬項同樣要合於專利要件,
: 換句話說,若附屬項單獨取出申請專利時(變獨立項)一樣要能符合專利要件才行,
: 否則該附屬項即失去撰寫的意義。
: 正因為附屬項與獨立項站在同等地位,僅差在範圍相當或略小(限制條件增加)的情況,
: 故解讀附屬項時,必須連同獨立項一併解釋,
: 當然每一個附屬項都可撰寫成獨立項,
: 不過實務上卻不會有人這麼做,
: 因為都要加入獨立項的內容才算完整,字數、篇幅過多且大,浪費時間且毫無意義,
: 但最重要的是各國對於獨立項的項數與規費有規定,項數愈多申請費用愈貴。
在實務上就我遇到的提出來討論
以US為例
通常OA下來後,可能通通被核駁,可能部分被核準,可能部分附屬項是修
改成獨立項就可以核準
先不談部分核準~因為這種情形比較罕見, 有獨立項被核駁也有核準的情形
這是比較少見,除非是限制的很小,例如CLAIM整個電路
(如果有收到垃圾信時先注意看看,有某家事務所在MAIL中提到他寫的案子
四個月就獲准,然後如何如何的. 基本上這個專利就是寫整個電路架構)
回到主題
當一開始IHPE的目的是要搶PATENT的時間時,他可能會先把實施例或是即將
上市的產品的詳細寫成其中一個獨立項,其餘的部分再以正常方式撰寫
舉例
1. A device comprising A, B, C and D.
2. The device as claimed in claim 1, further comprising E.
3. The device as claimed in claim 1, further comprising F.
4. The device as claimed in claim 1, further comprising G.
5. The device as claimed in calim 1, further comprising H.
6. A device comprising A, B, C, D, E, F, G and H.
claim 6即是我上面提到的例子
因為限制多,通常最易獲准,而這種情形可能就是詳細的實施例
因此這樣寫之後,過的話 就可以先主張權利
我遇到的是會分割出來, 先拿到了就可以先去主張權利
雖然說專利的效力是可以回溯,但是還是比較麻煩的
這是我跟IHPE合作遇到過的一個case
有IHPE可以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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