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一下獨立項與附屬項的問題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不太懂您的意思
: : 附屬項是依附在獨立項之下
: : 僅進一步解釋或限制獨立項範圍
: 附屬項之記載,有時候是得因應請求項撰寫中「簡潔」的要求…
: 要通通寫成獨立項也不是不行,不過說不定會被審查委員要求要將共同部份抽出,
: 其餘部份以附屬項方式撰寫…
這部分看不懂意思
附屬項本來就是你說的"簡潔"的要求的寫法~
要通通寫成獨立項也可以
我沒遇過審查委員要求將共同部分抽出
比較常看到是限制性選擇
寫成獨立項有時候是為了加快專利獲准,allow後分割出來
對於沒過的再答辯,有過的就可以先拿到專利,這樣的實務是
有遇過的
: (當然其中也有單一性要件的考量,是說,有人遇過這種核駁理由嗎?@..@)
: : 獨立項符合專利要件 其依附項當然符合專利要件
: 這個說法要成立,有個前提是附屬項的寫法符合記載要件
: (我國的話好像是規定在施行細則的樣子)
: : 不知您所說的
: : "換句話說,若附屬項單獨取出申請專利時(變獨立項)一樣要能符合專利要件才行"
: : 指的是什麼@@
: 剛剛還想到一個,就是如果是臺灣案的話,要以限縮請求項為理由要求更正的話,
: 限縮後的內容得是原CLAIM裏頭有對應到的部份…
: 要不然就會踩到更正條文中的但書規定而不能更正。
在修正claim部分限制必須是原有claim有提到才可以
這部份目前應該還沒有 (個人覺得這是審查委員想偷懶所設的規定)
中國大陸跟台灣才會有這種問題
有這樣限制的國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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