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申請專利範圍一問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concen)時間18年前 (2007/06/23 20:02),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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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sc0478 ()》之銘言: : 這樣的描述方法有點像這樣嗎??(我不確定是否為你所問) : 1.一種xxxx方法,ffffddddxxxfefwf。 : 2.一種裝置,其使用步驟如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方法,xxcssfdf。 : 如果是如上所述, : 這是引用記載型式的撰寫方式,其實並不建議這樣寫,這種寫法很多是國外案的寫法 很謝謝你的回覆 抱歉,不是這樣耶 就是一種使用裝置XX的方法,該裝置包括裝置A、B、C 該方法包括 使用A...,使用B...以及使用C..... 就像我舉的馬桶的例子一樣 是給消費者看的電器使用說明書之類的感覺 只單純以使用者的觀點來描述怎麼操作來做什麼事情 而不講任何裝置的操作原理 也並沒有像如上第二種,裝置項直接套用方法項來省略描述 (這個我以前的主管好像也說不行,好像獨立項不能互相套..我忘了@@) : 就你這個案例,簡易元件的組合發明,假設沒有提出特殊功效的證據(應該說讓人 : 信服的理由)通常審查官也會找結合1至多個引證案即可否定該案之新穎性及進步性 : 之相關引證,會先給你審查意見通知函,先讓你申覆看看 可是現在台灣審查委員是直接說 使用者操作流程並非技術 那...大家覺得該怎麼回應呢 我是不是要去找以往類似格式的寫法但通過的台灣專利 告訴審查委員這是o.k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78.212

06/23 23:37, , 1F
是不是只是寫法的不同呢? 只是看起來不一樣而已呢?
06/23 23:37, 1F

06/23 23:44, , 2F
??,不太懂你的意思是?
06/23 23:44, 2F

06/24 07:04, , 3F
使用新穎裝置的方法為何不可 審查委員有問題吧
06/24 07:04, 3F

06/24 07:05, , 4F
你可以把claim包裝一下看起來跟使用說明書有區別
06/24 07:05, 4F

06/25 00:29, , 5F
專利法所稱"技術"係指解決問題的手段,你的寫法充其量不過
06/25 00:29, 5F

06/25 00:30, , 6F
是單純的資訊揭示而已,當然會被認定為"非技術"
06/25 00:30, 6F

06/25 06:51, , 7F
單純的資訊揭示? 我怎麼看不出來 @_@
06/25 06:51, 7F
文章代碼(AID): #16VGlgUv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6VGlgUv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