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調任相關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aniaque)時間14年前 (2011/08/13 01:43),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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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yanwen (FAST CAR)》之銘言: : 小弟最近想要轉任法制職系 : 投了幾個單位後 : : 今天接到某個單位人事室的電話 : 說是我職系不同不能轉任 : 我跟他說我是用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6條第4項 : 用學歷去轉的 : 而且我檢附了我國立大學法律系畢業的證書 唉~~~ 虧您還是學法的..... a.請寫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b.要主張學歷的話,必須要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此項係參照 簡任之調任條件,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 位,其學系、輔系或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 沒想到他還是說不行 不過基本上人事還是會以學分認定為主要考量..... : 他說你這沒有經過銓敘部認可,我怎知你合於這款規定 : 又說我要用EMAIL寫信給銓敘部長信箱,收到認可的回覆後才算數?! 阿謀勒~~~? : 我跟他說國立大學法律系畢業有可能沒有修習過相關學分20個嗎?! 沒怎樣呀,有些學分跟科目不一定是必修,而有時候名稱跟要求的學分名稱 又不同.... : 他就是很堅持一定要檢附相關資料證明我合於該款規定 : 講到後來我也無言了..就說算了 : 如果貴單位認定我不合格..也沒關係..就把我刷掉吧 是嘛?? 你知道他們要是收了,但日後審定不合格的嚴重性嘛?? 派令要撤銷,而你原機關已經辦理離職,整個事情會非常複雜.. 你的下場會怎樣?? maybe no job! 這若打了行政救濟,誰倒楣???? : : 我知道版面上有幾位人事先進 : 他這說法是真的假的? : 我問過我轉任成功的同事 : 都沒有說還要檢附什麼銓敘部認證才能轉 : 國立大學法律系的畢業證書還不夠? 唉優~~~國立大學法律系耶, 好尊貴,好天龍耶 (挖鼻孔~~~ing ) : 還是其實早有內定,只是找個方法刷人而已? 要是有內定,把你找來,然後把你的自尊踩在地上,不是更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1.240.212.178 : → Yuma38:你應該先經過銓敘部那關 他的說法是正確的 08/12 19:27 : → Yuma38:我不是人事職系 但有商調經驗 轉職系請先email給銓敘部 08/12 19:35 : → Yuma38:需要什麼 銓敘部回函給你的時候 你就知道了 08/12 19:36 : → ryanwen:單就法律系畢業還不能證明喔?這我真的是不知道 08/12 19:43 : 推 Lonelygreen:真的不行唷~總之去銓敘部認證一下吧!不難...:) 08/12 19:54 : → orchide:除了畢業證書還要有修課學分數證明吧~~ 08/12 20:39 : → ryanwen:法律系畢業不就證明有修習過相關學分了嗎? 08/12 21:24 學分不一定夠,學科名稱不一定相同,ok ?? : → ryanwen:報名司法官特考都沒有要檢附學分證明..調任更嚴格喔? 08/12 21:24 司法官報名資格本來就是以學歷優先,學分為次....... : 推 blowing:一定要寫部長信箱去認定的阿,銓敘部認定才算 08/12 22:38 : → blowing:不是調任更嚴格,而是一定要由銓敘部認定!! 08/12 22:40 : → blowing:他們如果有銓敘過可調任該職系的職系,就可以免去這程序 08/12 22:40 : : 不好意思..我想問清楚點 : 我用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 : 法律系畢業應該是可以有法制職系的資格吧? : 還是說有規定某些職系就算是法律系也不能調任法制職系? : : → juzi:應該要先銓敘認定 08/12 22:53 : ※ 編輯: ryanwen 來自: 111.240.212.178 (08/12 23:19) : 推 blowing:的確依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6條第4項是可依學歷證明調任 08/13 00:20 : → blowing:可是就實務上而言,人事單位還是會先請你先去信給銓敘部 08/13 00:20 : → blowing:獲得該認定後始認為得調任該職系 08/13 00:21 : → blowing:畢竟未來發銓敘現職審定函的也是銓敘部,說可以不可以真的 08/13 00:22 : → blowing:很多時候是銓敘部說了算。 08/13 00:23 : → blowing:所屬機關打電話來問時我們也都是這樣回,這是必經程序。 08/13 00:24 : → blowing:p.s.聽說部長信箱的效率蠻好的。(應該是舉凡oo信箱都很好) 08/13 00:25 唉~~~~法律系好歹也知道何謂 "依法行政"吧...... 一直衝撞體制,幹嘛?? 這是學法的人會做的事嘛?? 乾脆去釋憲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65.74

08/13 07:13, , 1F
正確講法是5條第3款跟第6條第1款,這兩條條文沒有第2項
08/13 07:13, 1F

08/13 07:14, , 2F
也就不必講什麼第1項了.
08/13 07:14, 2F

08/13 07:17, , 3F
參看民事訴訟法第272條條文"第269條第1款至第4款".
08/13 07:17,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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