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基礎訓不具公差性質?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帥氣小比)時間13年前 (2012/11/28 21:50),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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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們會計沒有說錯,但也不完全對。 而且有點打擊錯誤的感覺。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報支要點)規定: 「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 所謂公差,通常要求符合兩個要件, 第一是因公奉派,第二是執行公務。 具體來說就是因實際需要,必須離開單位換個地方從事公務, 這時人事才會核給公差(更精準的說法是具公差性質的公假)。 受基礎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公假自無疑義。 但因為不是代表機關執行公務, 一般在認定上是解釋成是不具公差性質的。 類似的概念可以套用在參加研習、說明會或是考察觀摩團上。 只會核給一般的公假,而不是公假(公差)。 自然無法依報支要點報支旅費。 但不能依報支要點報支,並不等於不能報。 原文所提到的「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就是原PO應該主張的法源依據。 上述規定第2點略以: 「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 分之一支給膳費。」 也就是在符合該規定的特定情形(參加訓練或講習), 即使不是公差,依然給機關一個裁量空間, ”得“參照報支要點報支部分的差旅費。 而會計人員最客觀的裁量就是預算是否足以容納? 如果我是會計,要拒絕應該明白告訴你沒有錢, 而不是去爭什麼具不具公差性質,完全搞錯方向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22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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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比代表機關參加運動競賽也不是公差,但得依其他規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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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活動費項下報支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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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規定設計的承辦人有提到,要點提供給首長不少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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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首長同意,只要沒有違法,建議會計不要太過嚴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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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jXQGph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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