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達文喵)時間1月前 (2025/02/12 19:49), 編輯推噓4(4018)
留言22則, 9人參與, 1月前最新討論串4/7 (看更多)
※ 引述《Atayalman (安知誰)》之銘言: : http://i.imgur.com/qWiLlxS.jpg
: http://i.imgur.com/2bzgCS8.jpg
: 主要是刪除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的規定 : 應該是之前新北霸凌自殺才想要修法的吧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280. 修正說明為「刪除須函原服務機關同意,使得調用之規定」 現在大家看成「不得拒絕」 但是有沒有可能只是「原服務機關壓公文沒有回應,時間拖太久也能走」 看他修法方向似乎是第二個選項。 畢竟「不得拒絕」各位想想是不是改的太誇張,正常會這樣激進調整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207.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39360975.A.DEA.html

02/12 20:14, 1月前 , 1F
....看到這種回文到懷疑是不是根本沒在看
02/12 20:14, 1F

02/12 20:15, 1月前 , 2F
商調函來1個月內沒回應,就當作原機關同意來函兩個月後過調
02/12 20:15, 2F

02/12 20:16, 1月前 , 3F
你再看仔細一點xd
02/12 20:16, 3F

02/12 20:23, 1月前 , 4F
那就是了啊 不想讓你走就回個拒絕就好 那大家在高興甚麼?
02/12 20:23, 4F

02/12 20:43, 1月前 , 5F
刪除原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02/12 20:43, 5F

02/12 20:43, 1月前 , 6F
原程序:開缺 投缺 面試 商調函 同意過調 派令 過調
02/12 20:43, 6F

02/12 20:43, 1月前 , 7F
改這樣不就是把原程序中 同意過調這一步驟取消?或是說
02/12 20:43, 7F

02/12 20:43, 1月前 , 8F
同意過調改成何時過調
02/12 20:43, 8F

02/12 20:44, 1月前 , 9F
樓上看仔細一點,修法後又不需要原機關同意,大家當然開
02/12 20:44, 9F

02/12 20:44, 1月前 , 10F
心啊
02/12 20:44, 10F

02/12 20:45, 1月前 , 11F
我是說no大
02/12 20:45, 11F

02/12 20:50, 1月前 , 12F
說明三就講尊重調任意願及權利 重新界定商調程序內涵 刪除
02/12 20:50, 12F

02/12 20:50, 1月前 , 13F
需原機關同意 修法後就是「都給你業務銜接期了沒理由不同
02/12 20:50, 13F

02/12 20:50, 1月前 , 14F
意」 應該不難懂
02/12 20:50, 14F

02/12 20:51, 1月前 , 15F
當然我不否認有些公務員的文字解讀能力異於常人 看過很多
02/12 20:51, 15F

02/12 20:51, 1月前 , 16F
例如這次的750ㄏㄏ
02/12 20:51, 16F

02/12 20:57, 1月前 , 17F
刪除同意權變成可以拒絕XD,你想一下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刪除
02/12 20:57, 17F

02/12 20:57, 1月前 , 18F
後的那些職位是如何任命的
02/12 20:57, 18F

02/13 09:40, 1月前 , 19F
公務員做久了,確實不少人對於文字解讀會越來越鑽牛角尖
02/13 09:40, 19F

02/13 11:39, 1月前 , 20F
過調期限不知道有沒有上限?沒有的話一律寫一年後過調。
02/13 11:39, 20F

02/14 00:32, 1月前 , 21F
很多人法律條文都只看幾個字就自己解讀,一個字一個字看
02/14 00:32, 21F

02/14 00:32, 1月前 , 22F
,旁邊也有說明,不難吧。
02/14 00:32,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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