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依任用法22條於限轉期間調任,年資及限
請問:
1、依據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於限制轉調期間調任不同主管機關所屬,是不是不同於非限轉
期間的商調,其年資是否中斷?限轉的期間是否重新起算而無法接續?
2、如果是在限制轉調期間,用考試考回子女實際居住地區(非同主管機關),是直接年資中
斷且重新計算限轉?還是可適用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而有差異(ex年資可接續或是限轉不用
重新計算之類)?
3、綜上,如果任用法第22條第2項的情形會造成年資中斷和限轉重新計算,那是不是和限轉
期間用考試分發回家鄉的效果一樣,只是多了一個考試之外回家鄉的方式?
以上,先謝謝大家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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