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背無預警的FIRE

看板ServiceInfo (服務業)作者 (Da Party Ain't No Fun!)時間19年前 (2007/02/13 16:21), 編輯推噓0(001)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根據勞基法 (一樣我也不知道是否適用於PT)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所以你老闆至少要在20天前告知, 才不算違法 我想, PT應該也適用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 計。 所以是老闆主動解雇的話, 他應該要支付資遣費 除非 你們之前有簽下某些合約 不然你們就該去勞工局申告 ※ 引述《CATVV (冷月葬詩)》之銘言: : ※ 引述《iospeed (ㄚMan)》之銘言: : : 星期一上班 : : 店裡所有的PT毫無預警的被告知是最後一天 : : 請問我們只能默默的忍氣吞聲嗎?! : : 老闆還一附我們拿他沒輒 : : 待了3年的店 : : 就這樣 再也不能去上班了 : : 真的是很差勁 : : 不僅是薪水每個月晚發 : : 還一付有發我們應該要感激的樣子 : : 我們這些PT真的就能這樣忍氣吞聲嗎?! : 根據勞基法規定,如果從業一年以上要遣散員工是必須事先告知。 : 不過這部份由於之前自己告公司是以正職去控告,所以並不是非常清楚pt是否適用。 : 基本上薪資一旦有晚發狀況就可以通知勞工局處理了。 : 勞工局的人都滿好的而且調解不收費,所以可以去問問看,先去您公司所在地(如店家在台北縣就是去台北縣勞工局) : 基本上通知申請調解後,會收到一個編碼可以打電話過去問你的調解時間日期。 : 如果是大量忽然遣散員工,您們可以一起申訴,這樣更容易拿到該有的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6.97.124

02/13 16:23, , 1F
在去勞工局前 要先寄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和勞工局
02/13 16:23, 1F
文章代碼(AID): #15qNKbbh (ServiceInfo)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5qNKbbh (Service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