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父債子還的現況跟道理
我國民法裡面有所謂的拋棄繼承 也就是說兒女對於父母一代的債務
可以選擇拒絕承擔
如果範圍大一點 民主國家的政權在選舉之後交替 新上台掌政權的個
人或黨團 有法律依據去拒絕接受前政權者的承諾或債務嗎? 具體說
像是前政府跟廠商簽下興建某橋樑的契約 在興建當中 政權因為選舉
更替 新政權可以合法毀約而不需補償廠商損失嗎? 也就是說 可以單純
把個人得以"無負擔地拋棄繼承"的概念放大到這個國內政權交替的層級嗎?
若在放大到國家對外層級 新政府推翻前政府之後(比如中華民國對大清國
或者俄羅斯對前蘇聯等等) 可以有法律依據而無負擔地拒絕前政府的
債務或條約嗎?
前面各層級的(無負擔)拋棄繼承的概念對於債權人不是相對不公平?
在立法的時候又是怎樣考量呢? 更明確地問 立法者立下這種不利於
債權人的規定的時候 所秉持或聲稱的"大義"是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27.241
推
01/16 16:39, , 1F
01/16 16:39, 1F
推
01/17 06:24, , 2F
01/17 06:24, 2F
→
01/18 09:46, , 3F
01/18 09:46, 3F
→
01/18 09:47, , 4F
01/18 09:47, 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ask-why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