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父債子還的現況跟道理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我國民法裡面有所謂的拋棄繼承 也就是說兒女對於父母一代的債務
: 可以選擇拒絕承擔
拋棄繼承必須同時拋棄遺產與債務,不能只拋棄債務。
: 如果範圍大一點 民主國家的政權在選舉之後交替 新上台掌政權的個
: 人或黨團 有法律依據去拒絕接受前政權者的承諾或債務嗎? 具體說
: 像是前政府跟廠商簽下興建某橋樑的契約 在興建當中 政權因為選舉
: 更替 新政權可以合法毀約而不需補償廠商損失嗎? 也就是說 可以單純
: 把個人得以"無負擔地拋棄繼承"的概念放大到這個國內政權交替的層級嗎?
不可以。
既然新政權拿到前政權留下的權益,便應同時盡前政權留下的義務。
: 若在放大到國家對外層級 新政府推翻前政府之後(比如中華民國對大清國
: 或者俄羅斯對前蘇聯等等) 可以有法律依據而無負擔地拒絕前政府的
: 債務或條約嗎?
享權益者盡義務。
: 前面各層級的(無負擔)拋棄繼承的概念對於債權人不是相對不公平?
: 在立法的時候又是怎樣考量呢? 更明確地問 立法者立下這種不利於
: 債權人的規定的時候 所秉持或聲稱的"大義"是什麼?
債權人在借出債務時,所能預見的清償來源,應以債務人本身的財產為限。
而不包括其繼承人之財產。
既然如此,即使債務人本身之遺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
也沒有理由強迫其繼承人以其自有財產加以清償
債務人的有預警或無預警死亡則被認為是借出債務的風險之一
應由債權人自行評估與承擔
BTW...
已無財產之債務人有機會繼承遺產卻拋棄繼承
債權人也只能坐視,無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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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eulach éü,Sicé dozzote dar carsarr factina.
Farer dozzoth,R'a sotle nilora rÿal dar üaiponéra.
Frybarec éü, gereulach éü,Farh a lomi zacsantto loréïl.
(星たちよ──汝の命短き眷族の望みを聞くがよい。
我らの望みヽそれは──汝の本降ちゆくを看取ること。
帝國よヽ星たちよ──我らヽともに永遠を抱か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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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民法繼承編係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並另設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九十七
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復增訂法定限定責任之規定,惟僅適用
於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情形,故繼承人如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若不
清楚被繼承人生前之債權債務情形,或不欲繼承時,必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
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將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鑑於
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
債務,影響其生計,為解決此種不合理之現象,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繼承人原則上依
第一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
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
三、原條文第二項有關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僅負有限責任之規定,已為本次修正條文第二項繼承人均僅負有限責任之規定所涵括,爰
予刪除。
四、繼承人依本條規定仍為概括繼承,故繼承債務仍然存在且為繼承之標的,僅係繼
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繼承人如仍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
務時,該債權人於其債權範圍內受清償,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故無不當得利可言,繼承
人自不得再向債權人請求返還。併予敘明。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01/16 23:52)
如果還有興趣多讀一點東西,可以網路查詢立法紀錄。
民法繼承編的立法紀錄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2:1804289383:f:NO%3DB04515*%20AND%20NO%3DA2$$6$$$PD
縮址: http://0rz.tw/bahxP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01/17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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