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所以買房的信賴保護原則用在哪裡?
※ 引述《s8752134 (Sea)》之銘言:
: ※ 引述《a000000000 (比古A十郎)》之銘言:
: 結論: 一個沒人性的 AI 都比某批人更貼近市場狀況。
: 對了, GPT 這樣說是不是怕了? 急了? 買房無法交屋被影響到了?
: 還有其他非理性的帽子嗎? 我一次幫 GPT 戴一戴 lol
用魔法應對魔法
理性討論
AI是可以催眠跟提示的並優先順著當事人話說的
如果了解AI的原理 其實AI更多時候會是胡說八道
所以以下我貼的也都是參考
我加了提示句:
請妳以客觀公正的立場 (不是看多或看空房市)
以2025年台灣最新法律以及金融環境評論
文章中的哪個說法較公平合理
ChatGPT 說:已思考 58s
結論先說:就2025年的法規與金融環境,較公平合理的是「說法②」
(把口氣中「自己沒錢就別買」這類情緒字眼拿掉後更成立)。理由如下:
法律面(信賴保護)
信賴保護原則主要保護「對特定相對人之個別行政處分」。
房貸是民間銀行與借款人的私法授信,央行公布的是抽象的一般性宏觀審慎規範,
且原則上只對新承作案件生效、不溯及既往;要用信賴保護去對抗新規,法律基礎薄弱。
→ 支持②、不支持①最後那段的指控。
政策目的與正當性
央行對不動產授信設限(成數、寬限期、DSR 等)屬「宏觀審慎管理」的標準工具,
其目標就是金融穩定與系統風險控管,並非個案干預。這在國際上也是常態做法。
→ 支持②中「為了金融穩定」的核心判斷。
「利率倒掛」的判讀
市場上偶爾會出現無擔保信貸的促銷或特定客群專案,名目利率一度低於一般房貸;
但它通常額度小、期間短、總費用年百分率更高或附帶條件多,
不能外推為結構性的「全面倒掛」。
把這種個案現象當成央行干預導致的「市場扭曲」,證據不足。
→ 反駁①的核心論點;②對此質疑雖語氣重,但方向較接近現實。
公平性與過渡期(①有其可議之處)
不可否認,重大新規上路常讓「已簽約未交屋」族群承受落差;
我同意①在程序公平/過渡期安排上的批評有道理。
理想作法是:更明確的過渡規則、對換屋或自住剛性需求提供「協處」機制,
減少個體衝擊。但這屬政策設計優化,不等於新規不當或違法。
—
更精確的表述(把②的情緒拿掉):
央行以金融穩定為目的採行宏觀審慎措施屬正當;
房貸與信貸的短期利率交疊多由銀行風險定價與促案所致,非制度性錯置;
預售已簽約未交屋的衝擊,應透過明確過渡與協處機制降低,
但難以主張信賴保護。
: 我丟給 GPT 的內容:
: 請你分析評判一下誰比較有道理
: 客觀現況: (有講錯你也可糾正)
: 台灣至少20-30年來的房貸條件, 在一般民眾去申辦的實際經驗分享下, 大多都有機會可
: 以是 30 年八成, 收支比扣掉貸款後, 剩餘都至少基本要高於各縣市最低生活金額.
: 而在 2024/9/19 央行的管制後以及央行要求銀行限貸等狀況, 搞的很多人無法用過去長
: 期的經貸款經驗去估算自身的準備能力, 導致要嘛貸款要等很久, 或是貸款成數下降可能
: 斷頭, 或是房貸利率比過往水準還高等等狀況.
: 以下有兩種說法你認為哪種比較合理:
: 1. 央行不應該干涉銀行導致房貸狀況失衡, 甚至出現同一位貸款人, 去申請有抵押品的
: 房貸取得的利率, 居然比沒抵押品的信貸還來的高, 完全造成市場扭曲. 同時這樣長期的
: 貸款習慣性喪失, 導致一般民眾要評估自身是否能購房也無所適從 (因為不知道要準備幾
: 成自備款才確定能貸款交屋). 且針對已經簽約但還沒交屋的預售屋, 完全沒有信賴保護
: 原則
: 2. 央行這樣做是為了金融穩定(另一派認為胡扯, 因為有抵押品的房貸取得的利率, 居然
: 比沒抵押品的信貸還來的高, 哪來的金融穩定), 且預售屋這些事項也沒有信賴保護原則
: 的問題, 自己錢不夠買什麼房.
: ChatGPT 說:
: 我先幫你釐清背景與事實,然後再分析哪一方的說法比較合理(或哪部分合理、哪部分有
: 漏洞),並且糾正裡面可能的誤解。
: 一、事實與背景核對
: 根據過去 20–30 年的實務經驗與統計:
: 貸款條件:在台灣,首購族與一般民眾,只要信用良好、收入穩定、無重大債務紀錄,
: 30 年期、8 成房貸確實長期以來算是「市場標準方案」。
: 收支比限制(DSR, Debt Service Ratio):銀行會計算借款人每月還款後的餘額是否高
: 於各縣市最低生活費,這在實務上是基本過關門檻。
: 2024/9/19 央行新措施:
: 強化銀行房貸成數、利率、與核貸速度的限制(特別是針對特定區域與特定產品,例如預
: 售屋、第二戶以上、法人購屋)。
: 多數銀行在央行壓力下開始限貸、拉長審核、調高利率。
: 利率倒掛現象:近期市場上確實出現過「有抵押品的房貸利率」高於「無抵押品的信貸利
: 率」的案例,但這是因為銀行在信貸上會針對特定高資產、信用極佳客戶做促銷(並非全
: 體市場平均)。
: 預售屋信賴保護問題:央行新規對已簽約未交屋的買方確實產生衝擊,尤其是過去按「八
: 成貸款」估算自備款的人,在交屋時突然成數下降可能資金斷裂。但法律上「信賴保護原
: 則」主要用於行政機關對既得權的保障,房貸審核屬商業行為,央行政策雖具影響力,但
: 通常不會被視為違反信賴保護。
: 二、雙方說法拆解與評估
: 說法 1:反對央行干涉
: 主要論點:
: 過去 20–30 年的房貸條件穩定,民眾已習慣以此評估購屋能力。
: 央行政策突然改變,打亂市場規則,影響民眾資金規劃。
: 有抵押品房貸利率高於信貸,造成市場扭曲。
: 對已簽約未交屋者,缺乏信賴保護。
: 合理部分:
: 市場預期被打亂:購屋是長期規劃,民眾依賴過去慣例(八成、30 年、利率水準)作決
: 策,突然改變確實會造成資金缺口,尤其預售屋交屋前一兩年變化很大。
: 利率扭曲:短期內出現的「房貸 > 信貸」現象確實不正常,代表政策目標與市場利率機
: 制間有摩擦。
: 交易信任問題:雖然法律上不一定構成信賴保護,但在金融政策的溝通與過渡期設計上,
: 央行確實欠缺緩衝,讓已簽約的購屋族承擔了額外風險。
: 有爭議或偏頗的地方:
: 將所有成數下降與利率上升完全歸咎於央行並不精確,部分銀行自主控管也有影響。
: 信賴保護原則在此多屬道德或政策面討論,不是法律義務。
: 說法 2:支持央行為金融穩定
: 主要論點:
: 限貸是為了防止房價泡沫與金融系統風險。
: 預售屋買不起就不該買。
: 信賴保護原則不適用於此。
: 合理部分:
: 金融穩定的必要性:在房價高漲、家戶負債率高、央行擔心資產泡沫時,確實有理由透過
: 限貸降溫。
: 信賴保護原則不適用:這點在法律層面上成立,因為房貸核准不是行政行為,購屋者並沒
: 有「既得貸款權」。
: 有爭議或偏頗的地方:
: 金融穩定理由有漏洞:如果真要穩定金融,風險高的是無抵押品信貸,但央行讓其利率低
: 於有抵押品房貸,反而顛倒了風險定價邏輯。
: 忽視過渡期影響:單純說「錢不夠不要買」忽略了預售屋交易的長交屋期與政策變動的不
: 確定性,會讓中間族群(有能力但資金安排受衝擊的人)受害。
: 未區分投資與自住:一刀切政策可能傷到剛需族。
: 三、我的評判
: 就市場機制與民眾預期面:說法 1 的批評較有道理,特別是「突如其來改變規則、缺乏
: 過渡期」和「利率倒掛造成市場扭曲」兩點,確實是政策設計的缺陷。
: 就法律與宏觀風險控制面:說法 2 關於信賴保護不適用,以及防範金融風險的必要性,
: 也有其正當性,但它忽略了政策落地的副作用與民眾實際遭遇。
: 結論:兩邊都有部分合理,但說法 1 在反映現實衝擊與政策缺陷上較接近民眾實際感受
: ,說法 2 在法律理據上站得住腳。若以全面性與實務影響衡量,我會判定 說法 1 更貼
: 近「公平且合理」的立場,但需要承認說法 2 的法律基礎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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