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提前告知是否還須支付一個月違約金
※ 引述《adeadway (adeadway)》之銘言:
: 想藉這標題問個問題
: 依照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5384號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7次會議通過
: 其中第12項
: 十二、提前終止租約
: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 □得□不得終止租約。
: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 □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
: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
: 應賠償他方 1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 請問如果雙方約定為:合約期限內提前解約,需支付一個月租金為違約金。
: 那麼這第12項應該要如何勾選?
: 因為敘述為「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
: 如果勾選 得終止租約
: 可以解釋成:有依約定期限內提前通知對方,就可以不用付違約金的意思嗎?
這個591上有過一則蠻長的討論
我自己的結論是不要用定型化契約
因為真的有人解讀起來提前一個月講就不用付違約金
生活法律版 法律板也有過幾則討論
定型化契約是[範本]讓人方便拿來用
但是契約只要有應記載和符合不得記載事項即可
如果使用定型化契約但是反而容易引起爭議,
哪幹嘛一字不改的拿去用呢?
然後591的那篇文章的發問. 最後打到主管機關問,
是說違約金並不受到限制, 定兩個月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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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刪文就不要在我文章下推文
※ 編輯: mimily0504 (118.169.14.89), 03/02/2018 16: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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