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貸抵稅
※ 引述《pcboy (妞)》之銘言:
: 房屋土地等所有權狀都有3份,一人列名一份
: 地價稅單也是3份,一人列名一份
: 房屋稅單則是一張,列名A等3人
: (國稅局要我們交的附件是房屋稅單)
A在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
應該只檢附繳息清單.房屋所有權狀.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3項資料而已
為何會被國稅局知道該房屋是三個人共同所有呢?
很奇怪......@@
: 所以ABC各有1/3的利息扣除額
: 可是房貸利息收據只列名A而已
: 我不知道這是否衝突或如何認定
真正的借款人只有A是吧?
等於A拿A.B.C三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去跟銀行借錢
並請B.C當保人是嗎?
這滿奇怪的.....都已經有用房屋抵押了.為何還會有保人呢?
所以可能要跟你請教一下~
A跟銀行借錢的目的為何呢?
是為了買那棟5層樓的新屋.所以把房子抵押給銀行借錢
還是因為需要錢.所以把舊房子抵押給銀行借錢呢?
如果是後者的話.這樣完全不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喔
: 是的,向AB追繳租給C的所得
: 可是我還是不懂
: C本身也是房屋所有人
: 有1/3的使用權
: 只是未釐清ABC分別擁有哪一樓層
: 所以我才會有第3點的認定
: 若認定C擁有的是包含一樓的使用權
: 那不就沒有租賃的問題了
: 至於房貸抵稅的問題
: 若3人各擁有5萬的額度成立
: AB各扣除5萬沒問題
: C則照比例必須先扣除營業部分
: 所以5萬-3萬=2萬
: 只剩2萬元的抵扣額度了
該房屋為A.B.C共同持有
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持有的比例的話
那就是每個人各有三分之一的持分
所以1樓的部份.每人各持有三分之一
假設照國稅局承辦人跟你的講法來算
A.B.C都只能抵15萬*1/3*4/5=4萬
只要有在營業就不能算自用住宅.跟是誰在營業無關
另外.
1樓A.B都各持有1/3.現在讓C來做營業使用
因為A.B.C彼此是旁系親屬
把房屋供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的人使用.國稅局就直接認定有租賃的事實
不知道為何會讓國稅局知道該屋的1樓有在營業呢?
是不是C把該地登記成公司的地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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