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貸抵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arbie~Cute・*・☆)時間18年前 (2006/03/09 17: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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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cboy (妞)》之銘言: : 房屋土地等所有權狀都有3份,一人列名一份 : 地價稅單也是3份,一人列名一份 : 房屋稅單則是一張,列名A等3人 : (國稅局要我們交的附件是房屋稅單) A在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 應該只檢附繳息清單.房屋所有權狀.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3項資料而已 為何會被國稅局知道該房屋是三個人共同所有呢? 很奇怪......@@ : 所以ABC各有1/3的利息扣除額 : 可是房貸利息收據只列名A而已 : 我不知道這是否衝突或如何認定 真正的借款人只有A是吧? 等於A拿A.B.C三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去跟銀行借錢 並請B.C當保人是嗎? 這滿奇怪的.....都已經有用房屋抵押了.為何還會有保人呢? 所以可能要跟你請教一下~ A跟銀行借錢的目的為何呢? 是為了買那棟5層樓的新屋.所以把房子抵押給銀行借錢 還是因為需要錢.所以把舊房子抵押給銀行借錢呢? 如果是後者的話.這樣完全不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喔 : 是的,向AB追繳租給C的所得 : 可是我還是不懂 : C本身也是房屋所有人 : 有1/3的使用權 : 只是未釐清ABC分別擁有哪一樓層 : 所以我才會有第3點的認定 : 若認定C擁有的是包含一樓的使用權 : 那不就沒有租賃的問題了 : 至於房貸抵稅的問題 : 若3人各擁有5萬的額度成立 : AB各扣除5萬沒問題 : C則照比例必須先扣除營業部分 : 所以5萬-3萬=2萬 : 只剩2萬元的抵扣額度了 該房屋為A.B.C共同持有 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持有的比例的話 那就是每個人各有三分之一的持分 所以1樓的部份.每人各持有三分之一 假設照國稅局承辦人跟你的講法來算 A.B.C都只能抵15萬*1/3*4/5=4萬 只要有在營業就不能算自用住宅.跟是誰在營業無關 另外. 1樓A.B都各持有1/3.現在讓C來做營業使用 因為A.B.C彼此是旁系親屬 把房屋供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的人使用.國稅局就直接認定有租賃的事實 不知道為何會讓國稅局知道該屋的1樓有在營業呢? 是不是C把該地登記成公司的地址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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