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已辦理限定繼承,仍需償還被繼承人之營業稅款?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8年前 (2007/12/02 12:20),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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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ku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 作者: liku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 看板: PttLifeLaw : 標題: Re: [問題] 已辦理限定繼承, 是否還需要償還被繼承 … : 時間: Fri Nov 30 00:31:07 2007 : ※ 引述《whatdef》之銘言: : : 作者: whatdef (事物的核心) 看板: tax : : 標題: [問題] 已辦理限定繼承, 是否還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繳的稅款? : : 時間: Thu Nov 29 23:16:50 2007 : : 若已辦理了限定繼承, : : 但之後陸續接到國稅局通知被繼承人生前仍有欠營業稅未繳, : : 要繼承人繳納, 這樣繼承人需要去繳嗎? : : 因之前陸續收到通知函, : : 但認為既然辦了限定繼承, : : 應該可以不予理會, : : 沒想到最近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來的執行命令, : : 將我們繼承人列為清算人, 要我們到案說明 (我們並非此公司之股東) : : 難道限定繼承不含括國稅嗎? : : 一定要到案說明嗎? : 姑且嘗試說明如下,請參考: : 一、雖然辦理限定繼承,仍屬繼承,因繼承被繼承人之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 : 二、既然是公司股東,參照財政部70/02/13台財稅第31069號函,如公司未另選清算人, : 依公司法第七十九、一一三、一二七、三二二條規定,應由各該條所定之股東或董 : 事為清算人。 : 三、倘被繼承人生前係公司股東等身分,因而為清算人者,則倘該公司仍有欠營業稅未 : 繳,自屬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公司人格視為存續,則原股東之繼承人因繼承股權而 : 成為公司股東,並因而成為清算人,即屬公司負責人,自應對公司欠稅負責繳納。 不談台灣幾乎沒有的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 如果原 po 繼承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地位, 依公司法 79 條的規定, 因為全體股東都是清算人 (假設沒有經法院選任, 公司章程也沒有特別規定清算人), 則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都是公司的清算人. 在這裡, 繼承人並非 "繼承" 清算人的地位, 而是因為繼承股權後成為股東, 再依公司法 79 條的規定而成為清算人. 但是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 繼承人似乎不當然會成為清算人, 理由在於: 1. 董事是經由股東會選任的, 董事死亡, 其繼承人無法繼承董事的地位; (董事職位應該是一身專屬權利/義務) 2. 公司法 322 條規定董事是清算人, 董事死亡後, 公司如果沒有改選繼承人為董事, 則繼承人因為不具董事的身分, 因此繼承人不會因為繼承股份而成為清算人. 如果被繼承人是由法院選任成為清算人, 則繼承人也不會繼承這個清算人的職務, 因為清算人 (職務) 是一身專屬的義務. 我猜原 po 繼承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權, 可以讓小弟繼續騙 p 幣 :p (如果原 po 繼承的是股份限公司的股份, 那就要恭喜原 po 脫離清算人的角色) 清算公司欠稅, 原則上只需要用公司的財產清償, 除非有稅捐稽徵法第 13 條的情形, 否則不用以清算人自已的財產清償公司的欠稅, (但請注意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 這是因為清算公司和清算人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 那如果公司的資產不夠清償欠稅呢? 在原 po 的情形, 也不用以繼承人 (清算人) 自已的財產清償, 因為原 po 己經辦理限定繼承, 頂多就是把繼承來的財產全部拿去清償稅捐. 題外話, 由這個問題想到的一個法學上的問題: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依稅捐稽徵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規定 負有清償公司未清繳稅捐的義務, 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時, 這部分的債務是否有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稅捐優先權的適用? 亦即, 繼承人在以繼承財產清償債務時, 是否需優先清償此部分的債務? : 四、或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2號解釋已對被繼承人生前欠繳贈與稅釋明繼承人僅居 : 於代繳人之身分負責,而非基於租稅債務繼承......;惟應請注意,622號解釋係 : 僅就贈與稅所為解釋,並不當然類推及於其他稅目,蓋遺贈稅與其他各稅之性質及 : 法律關係不同有以致之。 : 五、既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通知傳繳,義務人自應如期到案說明,並繳交欠 : 稅,否則即屬抗傳,其法律後果相當嚴重,請勿輕忽! 原 po 己經辦理限定繼承, 僅就其繼承財產之限度內負責, 如果繼承財產全部都拿去繳稅了, 行政執行處也不能把繼承人管收或限制出境吧. 只是, 繼承人要去跟行政執行官說明清楚限定繼承的程序己合法完成. 如果是繼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就再加說明繼承人己經不是清算人. 結論: 1. 雖然繼承人己經辦理限定繼承, 但是行政執行處並不知道, 所以還是要去說明. 2. 如果被繼承人當清算人時 (不論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 有稅捐稽徵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情形, 繼承人僅就其繼承財產的限度內 負清償責任. 3. 如果沒有第 2 點的情形, 因為是公司欠稅, 而不是繼承人欠稅, 則不需以繼承的財產償還公司的欠稅, 更不用以繼承人自已的財產去繳. 4. 如果繼承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權, 那要趕快瞭解這家公司目前的狀況, 因為繼承人都是清算人. 5. 如果繼承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那麼, 恭喜原 po 和所有的繼承人, 你們己經不是清算人了, 去跟行政執行官說清楚, 以後就不會再收到行政執行處旳任何通知了. 最後要給原 po 的建議是: 如果經濟上有困難, 可以去找法律扶助基金會, 審核符合資格的話, 律師費用是由基金會幫你出. 如果經濟上沒有困難, 可以考慮找個律師幫你們處理. : 六、最近立法院正在協商修正民法繼承等相關本法及施行法,就為了有關限定繼承的範 : 圍及回溯等各有不同論述,即因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及繼承人之衡平,暨交易秩序 : 之維護與穩定等各有考量,並非僅就單一角度或立場思考,更不能為了選票考量而 : 置公平正義於不顧。 : 以上,有請法學碩彥及各方專家指正,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33.81

12/02 23:34, , 1F
謝謝進一步闡述說明,感恩。Thanks.................
12/02 23:34, 1F

12/03 13:34, , 2F
進稅務板長見識..感謝大大~^^
12/03 13:34, 2F

12/03 19:13, , 3F
承教了,謝謝!
12/03 19:13, 3F
文章代碼(AID): #17KZAYI2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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