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已辦理限定繼承,仍需償還被繼承人之營業稅款?
※ 引述《kai761 (期待)》之銘言:
: ※ 引述《liku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之銘言:
: : 姑且嘗試說明如下,請參考:
: : 一、雖然辦理限定繼承,仍屬繼承,因繼承被繼承人之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
: : 二、既然是公司股東,參照財政部70/02/13台財稅第31069號函,如公司未另選清算人,
: : 依公司法第七十九、一一三、一二七、三二二條規定,應由各該條所定之股東或董
: : 事為清算人。
: : 三、倘被繼承人生前係公司股東等身分,因而為清算人者,則倘該公司仍有欠營業稅未
: : 繳,自屬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公司人格視為存續,則原股東之繼承人因繼承股權而
: : 成為公司股東,並因而成為清算人,即屬公司負責人,自應對公司欠稅負責繳納。
: ~~~~~~~~~~~~~~~~~~~~~~~~~~~~~~~~
: 這邊是有點問題的
:
: 一、是否成為清算人部份:
: 清算人的身分,並非繼承的標的。
:
: 不清楚該公司係何種公司,即使如此,並不會因繼承為股東,而當然成為清算人。
: 在無限公司、有限公司仍要視章程是否另有規定或股東決議選任(公司法79條但書
: 、113條);在兩合公司也要看是否是無限責任股東或是另行選任,若有章程另訂或
: 另選的情形就會只成為股東,而不是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應該就不須提了。
:
: 若因為繼承成為無限、有限公司股東,或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又沒章程另訂
: 或股東另選情形....那就成為清算人,應負責依法以公司財產完納稅捐。
: 若如此就是自己的責任了,跟以下第二點無關,也跟限定繼承無關了。
:
: 二、若未成為清算人,但是否繼承被繼承人稅捐債務部份:
: 此件被繼承人生前擔任公司清算人,就公司應納稅捐應予完納,但被繼承人死亡...
: 討論就此稅捐債務是否由繼承人繼承,須視公司是否已將剩餘財產分配完畢?
: 1.若公司還在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死亡,則應該由其他清算人、或依法產生清算人
: 繼續完成公司的清算,尚無由繼承人繼承債務的問題。
: 2.若清算人生前已將公司的財產分配完畢,卻未完納稅捐,則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
: 第2項規定強制由清算人負繳納義務。
: 若在2的情形下,因為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公法上金錢債務,死亡後須由繼承人繼承。
:
:
: 三、建議:
: 1.先查一下公司的種類,看是否有可能成為清算人?
: 2.查公司清算的情形.
: 3.若是二2.的情形下,本件的繼承人已辦理限定繼承,則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
: 被繼承人債務。(民法1154條)
: 4.建議查清楚後,準備好國稅局的遺產核定書,限定繼承的裁定,儘速行政執行處聯
: 繫。
:
: 稅捐稽徵法
: 第 13 條 (清算人之納稅義務)
: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
: 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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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10.69.124.21
: ※ 編輯: kai761 來自: 210.69.124.21 (12/02 13:22)
: → liku:原文已說明:如公司未另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79、113、127、 12/02 23:25
: → liku:322條規定,應由各該條所定之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因繼承股權 12/02 23:25
: → liku:而成為公司股東,並因而成為清算人...,似尚無違誤。 12/02 23:27
: → liku:不過還是謝謝進一步闡述說明,感恩。Thanks................. 12/02 23:29
: → kai761:現在用的電腦沒法學檢索系統可以查那個函釋,不過依您敘述 12/02 23:35
: → kai761:有提到322條,該條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在其他三種公司還 12/02 23:36
: → kai761:有因為成為股東而依法為清算人的可能,但在股份有限公司,是 12/02 23:37
: → kai761:決無此可能的 12/02 23:38
從 L 兄提到的財政部函釋來看, 似乎無法得出 "繼承股權而為公司股東,
並因而成為清算人" 這個結論.
以下是我在法源上查到的函釋內容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 字第 310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稅捐稽徵法令彙編 (80年版) 第 23、69 頁
相關法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3 條 ( 65.10.22 版 )
稅捐稽徵法 第 13、24 條 ( 68.08.06 版 )
要 旨: 第一則
公司欠稅負責人未循法定清算程序逕將財產變賣朋分之處理釋疑
第二則
公司在解散清算前滯欠稅款或罰鍰自得依法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資料來源:稅捐稽徵法令彙編 (八十三年版) 第 24 頁
稅捐稽徵法令彙編 (八十六年版) 第 24-25、85 頁
主 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滯欠鉅額稅款或罰鍰尚未繳清,即私自解散,公司負
責人未循公司法所定之清算程序,逕將公司全部財產變賣朋分,此種情形
,可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十三、二十四、三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乙案,復如
說明二。
說 明:二 茲就各項疑義,逐一核復如次:
(一) 依主旨所述之公司負責人,在未循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前,尚非清
算人,自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三條規定由公司負責人負清算人之
責任。惟公司之全部財產既被變賣朋分,則該公司之營業應無法繼
續,稅捐稽徵機關自可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公司法第十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公司之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解散,使依同法第
二十四條之規定進行清算。如公司未另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七十
九、一一三、一二七、三二二條規定,應由各該條所定之股東或董
事為清算人。如上述股東或董事未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
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繳清稅捐及罰鍰時,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自應由各該股東或董事就未清繳之稅捐及罰鍰負繳納義務。
(二) 清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條第二項
規定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者,依本部 65.11.17 台財稅第三
七六三四號函轉司法行政部 65.11.10 台(65)函民字第○九八○五
號函頒「適用稅捐稽徵法辦理民事及財務執行事件注意要點」第七
點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執行時,得對清算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故公司之股東或董事依前述規定為清算人時,稅捐稽徵機關自得
對其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禁止處分,實施扣押或依
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 公司在依法解散清算前,其法人人格仍然存續,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該公司滯欠之稅款或罰鍰,自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
規定,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以保全稅捐。
參考法條:稅捐稽徵法 第 13、24 條 (8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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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從民法和公司法來看, 清算人這個職務具一身專屬性, 不是繼承的標的;
(民法第 1148 條但書)
清算中有限公司股權的繼承人成為清算人, 是基於公司法第 79 條的規定,
而不是基於民法第 1148 條本文的規定.
我相信這個和 K 大一樣的看法, 應該是現行法律實務和學界的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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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 "清算&繼承" 當關鍵字在法源上搜尋財政部函釋, 沒有找到相關的.
找公司法類的, 也只有找到一個是兩合公司全部無限責任股東死亡如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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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1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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