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已辦理限定繼承,仍需償還被繼承人之營業稅款?
※ 引述《liku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之銘言:
: 姑且嘗試說明如下,請參考:
: 一、雖然辦理限定繼承,仍屬繼承,因繼承被繼承人之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
: 二、既然是公司股東,參照財政部70/02/13台財稅第31069號函,如公司未另選清算人,
: 依公司法第七十九、一一三、一二七、三二二條規定,應由各該條所定之股東或董
: 事為清算人。
: 三、倘被繼承人生前係公司股東等身分,因而為清算人者,則倘該公司仍有欠營業稅未
: 繳,自屬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公司人格視為存續,則原股東之繼承人因繼承股權而
: 成為公司股東,並因而成為清算人,即屬公司負責人,自應對公司欠稅負責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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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是有點問題的
一、是否成為清算人部份:
清算人的身分,並非繼承的標的。
不清楚該公司係何種公司,即使如此,並不會因繼承為股東,而當然成為清算人。
在無限公司、有限公司仍要視章程是否另有規定或股東決議選任(公司法79條但書
、113條);在兩合公司也要看是否是無限責任股東或是另行選任,若有章程另訂或
另選的情形就會只成為股東,而不是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應該就不須提了。
若因為繼承成為無限、有限公司股東,或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又沒章程另訂
或股東另選情形....那就成為清算人,應負責依法以公司財產完納稅捐。
若如此就是自己的責任了,跟以下第二點無關,也跟限定繼承無關了。
二、若未成為清算人,但是否繼承被繼承人稅捐債務部份:
此件被繼承人生前擔任公司清算人,就公司應納稅捐應予完納,但被繼承人死亡...
討論就此稅捐債務是否由繼承人繼承,須視公司是否已將剩餘財產分配完畢?
1.若公司還在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死亡,則應該由其他清算人、或依法產生清算人
繼續完成公司的清算,尚無由繼承人繼承債務的問題。
2.若清算人生前已將公司的財產分配完畢,卻未完納稅捐,則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
第2項規定強制由清算人負繳納義務。
若在2的情形下,因為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公法上金錢債務,死亡後須由繼承人繼承。
三、建議:
1.先查一下公司的種類,看是否有可能成為清算人?
2.查公司清算的情形.
3.若是二2.的情形下,本件的繼承人已辦理限定繼承,則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
被繼承人債務。(民法1154條)
4.建議查清楚後,準備好國稅局的遺產核定書,限定繼承的裁定,儘速行政執行處聯
繫。
稅捐稽徵法
第 13 條 (清算人之納稅義務)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
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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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1
※ 編輯: kai761 來自: 210.69.124.21 (12/02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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