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營業稅「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我當米蟲好多年)時間17年前 (2009/03/15 01:59),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今天在看書時 發現這東東 以前沒仔細看都跳過去 今天看到打結了 關於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中的「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物」 我在書上看到一段 是財政部的函 不過我不大懂它意思 這段文字如下: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 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視為銷售 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 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以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 應依法處理。 第一段我可以理解 但為何第二段 它明明是「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這部分不是我方的「銷項稅額」嗎? 怎麼我看他的文字是那張視為銷售的發票 會變成「進項稅額」? 有沒有高手可以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不曉得是它太文謅謅還是我太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0.87
文章代碼(AID): #19k_21LB (tax)
文章代碼(AID): #19k_21LB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