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營業稅「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風晶)時間17年前 (2009/03/15 14:5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jgpkhgadk (我當米蟲好多年)》之銘言: : 今天在看書時 : 發現這東東 : 以前沒仔細看都跳過去 : 今天看到打結了 : 關於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中的「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物」 : 我在書上看到一段 : 是財政部的函 : 不過我不大懂它意思 : 這段文字如下: :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 : 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 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視為銷售 : 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首先你要先了解,誰是開立發票?誰是拿到發票?你就會了解了 想當然爾開立發票的是營業人本身,這很容易了解, 但誰拿到發票呢?這個就是重點了 拿到發票的人當然還是營業人本身阿, 也就是說營業人買自已的東西給營業人本身使用的意思。 : 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 : 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以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 : 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 : 應依法處理。 所以來到這段的意思就是說,你自已開立發票就有銷項稅額, 但你自已又拿到自已的發票就有進項稅額, 但依同法19條規定,酬勞員工不可扣抵, 也就是說營業人開給自已發票上的進項稅額是不能拿來扣抵銷項稅額的 這樣解釋應該就能了解了吧 : 第一段我可以理解 : 但為何第二段 : 它明明是「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 這部分不是我方的「銷項稅額」嗎? : 怎麼我看他的文字是那張視為銷售的發票 : 會變成「進項稅額」? : 有沒有高手可以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 不曉得是它太文謅謅還是我太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6.247
文章代碼(AID): #19lAMPcO (tax)
文章代碼(AID): #19lAMPcO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