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已繳過贈與稅之遺產

看板tax (稅板)作者 ( )時間17年前 (2009/03/24 00: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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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kew (漩渦)》之銘言: : 請教一下 : 遺贈稅法中有規定 : 遺產中有繼承之遺產 五年內繳過遺產稅者 不記入遺產 : 且又有六到九年內之扣除相關規定 : 但我想問的是 : 如果今天某人過世 遺產中有一部分是在近期內被贈與 並且繳過贈與稅的 : 有相關的扣除規定嗎? : 如果沒有 那麼不是有重複課稅的問題嗎? : 謝謝回答! 先從結論說起,只有贈與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規範的對象才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所以,只有贈與給那些對象所繳納的贈與稅才能在申報遺產稅時扣除。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5 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 序繼承人。 三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被繼承人贈與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以外之人之財產,依照稅法 規定,無須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因此,並無重複課稅之疑慮。 但被繼承人贈與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之財產,只要是屬死亡前兩年 內之贈與,除了原先繳納的贈與稅外,又要被列為遺產計算課稅,這時候才產生重複課 稅的問題,故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因贈與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規範之對象時所 繳納之贈與稅,才能作為遺產稅之減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40.16 ※ 編輯: lazypanda 來自: 220.136.40.16 (03/24 00:29)
文章代碼(AID): #19nxXS6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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