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課徵營業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超越自己)時間16年前 (2010/01/24 19:28), 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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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to ()》之銘言: :(恕刪) 簡單回應幾個觀念: 一、營業稅是消費稅(或稱銷售稅),在我國係針對銷售貨物或勞務(除4章2節部分以外) ,按照銷售額計課銷項稅額;而所得稅則是針對(交易)所得課徵;二稅的稅基不同 ,課稅的理論也不同,但就是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二、正因為受託人係自然人,但已有受託代銷貨物之行為,已然構成營業稅法所稱之營 業人,但未辦營業登記,且未符營業稅法8-1條規定,故而國稅局依財政部92年2月 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輔導受託人依法補辦營業登記及依規定開立 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三、系爭銷售標的乃係銷售貨物(房屋),故應按房屋之銷售額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此 與房仲業者銷售勞務(仲介勞務)不同。誠如superidea大所言,此例受託人沒有從 委託人取得報酬(佣金),否則,二者均應報繳營業稅。 綜上,superidea大與ting701大所述觀念尚符稅法規定,至於原po,程度亦佳,只可惜 因為出發點就是從節稅規劃開始,其目的亦復如是,動機與目的稍有偏差,其論述邏輯 亦會有所偏差。 結論建議:請依照國稅局的通知,趕緊去補辦營業登記&依法繳稅,俾免逾期違章受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4.55

01/24 23:47, , 1F
節稅怎麼會是有偏差的目的或動機呢?
01/24 23:47, 1F

01/25 00:35, , 2F
節稅是客氣.行之過甚時就容易走火入魔.倘非偏差又何以言之?
01/25 00:35, 2F

01/25 02:36, , 4F
好文一篇,我是雞蛋。 給大家參考。
01/25 02:36, 4F

01/25 02:42, , 5F
剛好有所感而已,跟此文沒關係。
01/25 02:42, 5F

01/25 20:59, , 6F
我看不出來原po的動機和目的有何稅法上的偏差
01/25 20:59, 6F

01/25 20:59, , 7F
或許是我離開稅法實務界太久了, 程度變差了
01/25 20:59,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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