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twinlight徵人文之爭點與處分理由
※ 引述《DreamPursuer (捕夢捉影)》之銘言:
: 公告內容:
: 一、是否刪文部分:
因超過最低費率要求,故此部分無意見。
: 3.特別規定二:
: 然,同文件第二點:「二、徵求文之翻譯報酬或最低預算未達本板最
: 低報酬水準者,刪。」對案主之徵人權利,增設板規所無之限制。前
: 板主曾表示該規定效力乃源自板規第十二點之板主緊急處分權。唯觀
: 其要件: (1)於本板進行之討論有參與者相互人身攻擊、嚴重離題之情形,或
: (2)有發生前述情形之高度可能性,或
: (3)有其他嚴重影響板務運作之事件發生
: 均難適用於一再提升費率標準之處分理由。
: (是否豐厚乃屬一事,但若要稱行政院之建議費率達「嚴重影響板務運作」
: 之程度,恕難苟同。)
: 再觀其處分裁量範圍:
: (1)公告禁止板友回覆或發表特定文章,或在特定文章下推文。
: (2)公告禁止板友回覆或發表與特定討論主題有關之文章,或在其有關文章下
: 推文。
: (3)公告禁止板友回覆或發表任何文章,或在任何文章下推文。
: (4)其他為重建本板討論秩序,所為一切合法、合理、合情,且合乎比例原則
: 之緊急措施。
: 亦均限於導正討論風氣之處分。與費率無關。
: 結論:
: 原置底文〈宣戰期間...最低預算〉第二點:「二、徵求文之翻譯報酬或最低預算未達本
: 板最低報酬水準者,刪。」之規定,於板規第十二點緊急處分之要件與處分範圍均有未合
: ,並對案主之徵人權利,增設板規所無之限制。自即日起,暫停適用。
反對,停止適用之理由有待商榷。
在本板張貼之徵人文章因其費率之高低成為討論焦點的情況所在多有。既然過低
的費率會引發板友之論辯,那麼:
為防止費率過低引發的「爛案議題」造成板友群情激憤,影響本板討論風氣之
平和,實施「費率過低即刪」之措施自然屬於導正討論風氣之措施。
另外,發布此措施之當時,板上因連續出現價格超低之徵人文章,板上噓聲四
起,發案方與板友也時常發生口角。若言「費率」與「導正討論風氣之措施」
無關,顯然過分武斷。
換言之,本人認為當初基於板規第十二點施行之緊急處分,並無不當之處。而發低
報酬爛案的案主破壞板上平和討論氣氛乃事實,限制此等氣氛破壞者之徵人權利並
未逾越板規賦與板主之權限,且符合大多數板友之利益。
至於案件費率是否嚴重影響板務運作,則為個案認定之問題。倘板主認為此案費率
未嚴重影響板務運作,那麼其效力範圍也僅止於此案。但此案未影響板務運作,並
不表示其他低價爛案不會影響到板務運作。
依照目前的情況來看,「媒合翻譯案件」乃本板功能之一。低價爛案不但成交機率
甚低,影響「媒合翻譯案件」功能之發揮,且會同時破壞本板「討論」功能之正常
發揮,則低價爛案會影響到板務運作,其理甚明。
從「原措施不適合適用於特定個案」為由拒絕「原措施在其他個案之適用」顯然有
悖常理。
此外,此案件費率經計算之後,既然沒有「未達最低費率」之問題,自然也就不在
緊急處分之適用範圍內。換言之,此案之認定工作已經了結,而且確定不在適用範
圍內,並沒有繼續討論原緊急處分措施之必要。
今天要討論原緊急處分措施是否必要,除非:
一、此案件費率經計算之後,有「未達最低費率」之問題;且
二、依原緊急處分措施將其刪除似有處置過當之問題。
然而,本案並未滿足前述兩條件,而且在一開始就因費率超過最低費率標準而非原
緊急處分措施之處置對象,沒有必要討論原緊急措施對此案是否過當、是否有必要
針對此案為「目的性限縮」,更無理由推翻原緊急處分措施之正當性。
在我來看,板主後面關於緊急措施的探討所犯的謬誤,可類比成:
一、經證實,A沒有故意殺人。
二、因為A沒有故意殺人,所以殺人罪的規定是不當的,要刪除。
既然確定A沒殺人,案子就結了,殺人罪的規定根本不會用到他身上。怎麼會繼續
探討殺人罪的規定呢?除非A有故意殺人但依狀況來看殺人罪的處罰太重,否則根
本沒必要探討殺人罪規定是否適當。
就算要對原規定做規範審查,也不能拿A這個案子來當審查依據啊。
: 二、板友Lifegetter違規事項
此部分屬當事人自行表示意見之部分,本人無意見。
: 三、對twinlight回應之闡釋
: 板友似對其回應有疑義,故再下以一己之理解略為說明。
: 1. twinlight:to"TheRock"-1300元/千字為下限(是指中文字)
: 此行推文應為回應TheRock板友對其未達最低標準之質疑。
: 該敘述為本板之建議費率最低標準(以中文計)。非謂其本身徵人價碼。
這點本人認知無誤。因原文為中文,為了避免譯者提供累贅冗長的譯文,並就實際
處理之字數提供報酬,實應以中文計價。
: 2. twinlight:po的是主計處公告價位,以英字計算, 文筆好字數多就錢多
: 此行前段經查明確實。後段則有問題,已於推文點明。並請改正此想法。
此部分顯然原 PO 之認知有重大錯誤。
一般而言,翻譯功力越佳者,文筆會越好越洗練,譯文字數會越少。以譯文字數論
酬其實是在懲罰翻譯能力好的人,並獎勵譯者寫出累贅、冗長的譯文。
行政院主計處對翻譯工作認知之淺薄,對採取防弊措施之怠惰,由此可見一斑。
: 3. 其論點似為:中譯英之成品字數可能較原文多。依此,徵人方所採之英文
: 計價,報酬水準將較本板板友以中文計價為質疑基礎的情況要高。
若原 PO 如此認為,則其認知又再次發生重大錯誤。
一般而言,由中文譯成英文時,字數會減少,而非增加。以英文計價,報酬水準將
較以中文計價為基礎算出的報酬水準低。
: 以上為個人觀察到之誤會點澄清,謹供參考。
: 四、備註
: 老話一句。請指教。
: ---------------------
: 我準備被電了。
最後,關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費率,本人必須嚴正指摘其低劣。國家所轄各機關、
教育單位之文件及出版品之外文翻譯乃我國在國際之臉面,其良窳會嚴重影響外國友
人對我國之觀感。
然行政院主計處為國家文件中譯英所擬訂之費率,竟可悲地比業界相互支援時的平均
費率多不到 1 毛!(業界中譯英外包費率每千中文字 1300,臺灣翻譯產業現況調查
研究,民 93 年 12 月,頁 3-39)
莫怪乎負責創造國內雙語環境之行政院研考會,其英文版網站會錯誤百出,法務部全
國法規資料庫的英文版會有一堆條文狗屁不通。國家機關對於翻譯工作如此輕率,秀
出可笑愚痴之面孔招致國際訕笑而不自知。實在可嘆!可恥!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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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196.84
※ 編輯: TheRock 來自: 118.170.196.84 (03/24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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