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twinlight徵人文之爭點與處分理由
看板translator (翻譯接案)作者DreamPursuer (捕夢捉影)時間16年前 (2010/03/24 09:39)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 引述《DreamPursuer (捕夢捉影)》之銘言:
: : 公告內容:
: : 一、是否刪文部分:
: 因超過最低費率要求,故此部分無意見。
以下是您在原文下之某段完整推文:
「推 TheRock:出版品,算科普書籍好了,1300元/千字為下限,此案費率下 03/23 22:42
→ TheRock:限低於科普書中譯英費率,平均1200元/千字亦未達標準。 03/23 22:43
→ TheRock:請板主說明何以未達砍文標準。」
由此觀之,您似乎認為該案未達本板最低建議費率,並應予刪除。
解釋係因此而發動。
在下理解亦認為,此案最低預算(870)的確可能低於本板之最低建議費率,
唯在刪與不刪之間有疑。合先敘明。
: : 3.特別規定二:
: : 然,同文件第二點:「二、徵求文之翻譯報酬或最低預算未達本板最
: : 低報酬水準者,刪。」對案主之徵人權利,增設板規所無之限制。前
: : 板主曾表示該規定效力乃源自板規第十二點之板主緊急處分權。唯觀
: : 其要件: (1)於本板進行之討論有參與者相互人身攻擊、嚴重離題之情形,或
: : (2)有發生前述情形之高度可能性,或
: : (3)有其他嚴重影響板務運作之事件發生
: : 均難適用於一再提升費率標準之處分理由。
: : (是否豐厚乃屬一事,但若要稱行政院之建議費率達「嚴重影響板務運作」
: : 之程度,恕難苟同。)
: : 再觀其處分裁量範圍:
: : (1)公告禁止板友回覆或發表特定文章,或在特定文章下推文。
: : (2)公告禁止板友回覆或發表與特定討論主題有關之文章,或在其有關文章下
: : 推文。
: : (3)公告禁止板友回覆或發表任何文章,或在任何文章下推文。
: : (4)其他為重建本板討論秩序,所為一切合法、合理、合情,且合乎比例原則
: : 之緊急措施。
: : 亦均限於導正討論風氣之處分。與費率無關。
: : 結論:
: : 原置底文〈宣戰期間...最低預算〉第二點:「二、徵求文之翻譯報酬或最低預算未達本
: : 板最低報酬水準者,刪。」之規定,於板規第十二點緊急處分之要件與處分範圍均有未合
: : ,並對案主之徵人權利,增設板規所無之限制。自即日起,暫停適用。
: 反對,停止適用之理由有待商榷。
: 在本板張貼之徵人文章因其費率之高低成為討論焦點的情況所在多有。既然過低
: 的費率會引發板友之論辯,那麼:
: 為防止費率過低引發的「爛案議題」造成板友群情激憤,影響本板討論風氣之
: 平和,實施「費率過低即刪」之措施自然屬於導正討論風氣之措施。
: 另外,發布此措施之當時,板上因連續出現價格超低之徵人文章,板上噓聲四
: 起,發案方與板友也時常發生口角。若言「費率」與「導正討論風氣之措施」
: 無關,顯然過分武斷。
此言部分固屬的論。
唯回歸審查依據,板規第十二點:
(1)於本板進行之討論有參與者相互人身攻擊、嚴重離題之情形、
(2)有發生前述情形之高度可能性,或
(3)有其他嚴重影響板務運作之事件發生,本板板主有權為以下緊急處分
抽象化而言之,
此處第一項要件為「已發生」,第二項要件為「第一項發生前之預感」,
第三項要件則回歸「已發生」之「事件」。另有具體要件「嚴重影響板務」。
依此逐一檢視,「發表低於最低建議費率案件之徵人行為」(視其情節,是否均稱「爛案」
,尚有可議之處),既不符第一項要件(因其尚未發生)、又不符第二項要件(難謂低於標準
者「一概」「有高度可能」引發人身攻擊與離題之討論。蓋依在下理解,「高度可能」
(highly possible)指的機率應為70~80%以上。然據在下觀察,低於該標準之案引發人身
攻擊之案例似不到40%。因此不符第二項要件。)至第三項,有其他「嚴重影響」板務運作
之「事件」發生。此乃個案認定。而被板規限制的案主po都還沒po,何來「事件」?又遑
論「嚴重影響板務」?
基於前開意旨,在下認該緊急處分之發動原因不當。
: 換言之,本人認為當初基於板規第十二點施行之緊急處分,並無不當之處。而發低
: 報酬爛案的案主破壞板上平和討論氣氛乃事實,限制此等氣氛破壞者之徵人權利並
: 未逾越板規賦與板主之權限,且符合大多數板友之利益。
您的論點頗有道理,在比例原則之適當性(有助目標之達成)、必要性(最小侵害手段)
均站得住腳。
然於權衡性(禁止過度原則)則不無可商榷之處。蓋價碼「過低」、「極低」之案件,
可能引爆板眾情緒,此理雖經您闡釋甚明,然「略低」於建議費率之案,是否亦應得
咎?例如此案,雖略低於建議費率,但是要冠上「低價爛案」甚至「小白鬧板」之罪
名,似有未妥。也因此顯示出前板主頒布之命令涵攝過廣之問題。
: 至於案件費率是否嚴重影響板務運作,則為個案認定之問題。倘板主認為此案費率
: 未嚴重影響板務運作,那麼其效力範圍也僅止於此案。但此案未影響板務運作,並
: 不表示其他低價爛案不會影響到板務運作。
: 依照目前的情況來看,「媒合翻譯案件」乃本板功能之一。低價爛案不但成交機率
: 甚低,影響「媒合翻譯案件」功能之發揮,且會同時破壞本板「討論」功能之正常
: 發揮,則低價爛案會影響到板務運作,其理甚明。
: 從「原措施不適合適用於特定個案」為由拒絕「原措施在其他個案之適用」顯然有
: 悖常理。
第一、二段言之成理,在下擬參採之。然第三段似有疑義。
依據法位階原理與審判實務,裁判者若認命令牴觸法律,
可逕行不適用之、亦可將命令提交解釋。
您此處說的是否適用個案,為是否「逕行不適用」之問題;
是否「拒絕通案適用」,則乃解釋後之結果。
本案之處分乃基於後者,並非您說的個案不適用。
至「通案不適用」,理由已經解釋,亦非您說的將「原措施不適合適用於特定個案」
作為理由。
: 此外,此案件費率經計算之後,既然沒有「未達最低費率」之問題,自然也就不在
: 緊急處分之適用範圍內。換言之,此案之認定工作已經了結,而且確定不在適用範
: 圍內,並沒有繼續討論原緊急處分措施之必要。
以下是您在原文下之某段完整推文:
「推 TheRock:出版品,算科普書籍好了,1300元/千字為下限,此案費率下 03/23 22:42
→ TheRock:限低於科普書中譯英費率,平均1200元/千字亦未達標準。 03/23 22:43
→ TheRock:請板主說明何以未達砍文標準。」
由此觀之,您似乎認為該案未達本板最低建議費率,並應予刪除。
解釋係因此而發動。
在下理解亦認為,此案最低預算(870)的確可能低於本板之最低建議費率,
唯在刪與不刪之間有疑。
不知您為何又轉而認為「超過費率要求,無審查之必要」?
: 今天要討論原緊急處分措施是否必要,除非:
: 一、此案件費率經計算之後,有「未達最低費率」之問題;且
: 二、依原緊急處分措施將其刪除似有處置過當之問題。
: 然而,本案並未滿足前述兩條件,而且在一開始就因費率超過最低費率標準而非原
: 緊急處分措施之處置對象,沒有必要討論原緊急措施對此案是否過當、是否有必要
: 針對此案為「目的性限縮」,更無理由推翻原緊急處分措施之正當性。
一、似有。
二、似亦有
您為何又認沒有低於最低費率,在下依板規第九點第二項向您請教。
: 在我來看,板主後面關於緊急措施的探討所犯的謬誤,可類比成:
: 一、經證實,A沒有故意殺人。
: 二、因為A沒有故意殺人,所以殺人罪的規定是不當的,要刪除。
: 既然確定A沒殺人,案子就結了,殺人罪的規定根本不會用到他身上。怎麼會繼續
: 探討殺人罪的規定呢?除非A有故意殺人但依狀況來看殺人罪的處罰太重,否則根
: 本沒必要探討殺人罪規定是否適當。
A是否犯罪,與罪是否須廢,本屬二事。
A是否犯罪為個案討論。審理結果是犯了。因此進到此罪名是否有正當性之問題。
至於此罪名是否有正當性,已依板規第十二點解釋在案,認為其發動要件與實施範圍
均有問題,暫停適用。
換言之,暫停適用之理由為其發動要件與實施範圍牴觸原板規,而非因A是否犯罪。
A是否犯罪乃「本案」之問題;「本案適用之命令是否牴觸上位法規」則乃解釋之問題。
此難謂前者乃後者之「理由」。依此,您對在下處分之指控似有未當。
(至您看似在解釋是否進入審查,
卻偷渡一個莫名其妙的類比,以「個案要件不該當=>該罪無正當性」此等邏輯謬誤冠在
我頭上,在下不予追究。)
: 就算要對原規定做規範審查,也不能拿A這個案子來當審查依據啊。
在解釋實務上,由「個案」而起,產生解釋,及於「通案」者,比比皆是。此時不能謂
個案為「理由」。蓋其僅乃解釋發動之原因是。
至您對行政院稿費支給標準之評論,
乃個人之自由。
縱言之成理,
但光憑言之成理,並不能直接適用為刪文標準。
以上回覆。
謝謝您發表有助概念釐清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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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reamPursuer 來自: 59.115.48.244 (03/24 09:40)
※ 編輯: DreamPursuer 來自: 59.115.48.244 (03/2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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